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那些情況可以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


文:劉立耕(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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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

羈押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不會被干擾,具體方式則是透過拘禁被告來避免其逃亡、湮滅證據。但被告畢竟尚未受到有罪的確定判決,而羈押已經嚴重侵害了被告的人身自由,因此如果「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羈押的替代手段可以達到避免被告逃亡、滅證的羈押目的時,依法[1]就不得羈押被告。

二、什麼是具保[2]

具保是指法官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在無羈押必要的前提下,命被告提出一筆擔保金,並透過該筆金額來保證被告不會逃亡,也就是俗稱的「交保」。至於說如果具保後被告卻逃亡、隱匿而不出庭,法院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將被告的保釋金沒入[3]

三、什麼是責付[4]

法院指定某個適當的人選或機關(通常是家人、律師)看管被告,並督促、確保被告受法院傳喚時會準時出庭。

四、什麼是限制住居[5]

法院命令被告住在現在的住所或指定特定住所命其居住,且透過時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來確認被告真的有待在指定處所。此外,限制住居有時候會和具保、限制出境同時併行[6]。也就是說除同時命被告交付一筆保證金外,還要求被告須要待在一定處所,且不得搭機、搭船出國。

五、哪些情況可以用羈押的替代手段來代替羈押?

如同前面所說,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羈押替代手段可以達到避免被告逃亡、滅證的羈押目的時(也就是條文所說的「無羈押必要」),原則上就不應該羈押被告。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及第114條[7]的規定,在「被告懷孕五個月以上或剛生產後未滿兩個月」、「被告罹患疾病而有保外就醫必要」或「被告觸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且非累犯或有犯罪習慣」之情形,除非無法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例如被告沒錢交保,又居無定所且無適當人選可責付),否則就應給予羈押替代手段而不是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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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岳唐(一般會員) 2021-02-22 08:14:27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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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07-03 12:47:08
請問本文內容提到有關一般性羈押是多久期限?另預防性羈押期限又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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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2-07-04 03:24:16
關於羈押的期限,可以參考這位作者的另一篇文章《羈押可以押多久,有沒有期限呢?受羈押的日數可以折抵刑期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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