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後刑法修法,審判時該適用新法還是舊法?——從舊從輕原則

文:劉立耕(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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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2-09

本文

一、行為後法律變更產生的問題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要處罰一個行為,必須在行為當下法律已有明文的處罰規定。但如果行為當下的法律規定之後修法變更(例如甲在公眾場合罵乙是豬,觸犯刑法第309條[1]公然侮辱罪,但在案件審判時已修法廢除公然侮辱罪),此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又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做出判決呢?(見圖1)

圖1 犯罪後到審判時這段期間法律有修改,會有什麼問題呢?||資料來源:劉立耕 / 繪圖:Yen
圖1 犯罪後到審判時這段期間法律有修改,會有什麼問題呢?
資料來源:劉立耕 / 繪圖:Yen

二、從舊從輕原則的意義

在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況,因為行為時與裁判時的法律不同,因此有刑法第2條[2]「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而其具體內涵又可區分如下:

(一)刑罰原則從舊,例外從輕

行為人行為時已觸犯當時的刑法,但在行為後、案件審理前法律有所變更時,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原則上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理由在於行為人無法預見行為後法律會變更,如果法官適用審判時(即變更後)的法律,顯然對行為人不公平,此即所謂「從舊原則」。但在特定情況,也就是審判時的法律輕於行為時的法律時(例如刑法第320條[3]竊盜罪法定刑原本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行為後、判決前修法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則例外採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這就是「從輕原則」。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法律變更時,原則上是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若變更後的法律較行為時為輕,則例外適用行為後(較輕)之法律。

(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從新

如前述,行為人無法預見行為後法律會變更,為保障行為人,因此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在不涉及人身自拘束的保安處分上,因保安處分具有教育、矯治、保護的性質,本質上並非刑罰,再加上適用變更後之法律不會過度侵害行為人的權益,因此一律採用變更後(裁判時)之法律,這就是所謂的「從新原則」。

註腳

  1.   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2條:「
    I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II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III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3.   刑法第320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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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8-14 17:09:02
請問如果是在「判決確定後」法律變更,是否仍在刑法第2條的射程範圍呢?例如判決確定後,法條刪除,則無須執行其刑(適用行為後新法,而新法已無該罪)。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9-17 08:56:01
回樓上,裁判確定力不因法律變更而受影響,頂多影響刑罰之執行

§2 III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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