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1]規定,特別法指的是在同一事項中,如同時可適用兩種以上之法律時,應優先適用者,而特別法未規定的事項,則可透過普通法補充。此外,同一部法典,也可能同時具備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性質,舉例來說,土地法相對於民法而言是特別法,但與平均地權條例相比,土地法則是普通法。
以刑事法來說,所謂特別法,一般指的是有別於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外的刑事法律。而這些特別法,往往是針對具備特定身分的人或是特定種類犯罪而設:以前者來說,通常是因為身分關係而應適用刑度異於普通刑法的特別法,或是因身分關係而應適用特別的程序;以後者來說,則是某類型犯罪有其嚴重性,因而需要特別針對該類型的犯罪制定縝密的法律。
針對現役軍人制定的法律,處罰重於普通刑法。
針對貪污的公務員制定的法律,處罰重於普通刑法。
針對毒品犯罪制定的法律,內容規範較普通刑法更為縝密,罰則也較重。
針對戰時現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時,應如何進行審理所制定的法律。
針對18歲以下的人有虞犯行為或觸法行為時[2],應如何進行案件調查及審理應如何進行審理所制定的法律。
因為特別法規定的較詳盡,也較符合國家刑事政策的方向,因此在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普通法跟特別法時,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這就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
舉例來說,一個違背職務的收賄行為,刑法第122條[3]第1項訂有處罰規定,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4]第1項第5款也有相同之規定,此時因為貪污治罪條例(專門處理公務員犯罪[5])相較於刑法是特別法,因此就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6]規定,犯罪者原則上應該交由檢察官調查,但如果犯罪者是18歲以下的兒童或少年,此時就應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7]的規定,先交由少年法院指派的少年調查官調查,這也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的展現。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