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為了懲戒、矯治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而訂定,但當犯罪事實涉及二人以上的行為人時,就必須先確定個別行為人對犯罪的貢獻程度後,才能針對不同行為人給予適當的處罰。對此刑法學上發展出正犯與共犯的概念。
以下將介紹正犯、共犯的類型與定義,各類型用語或許很相近而容易混淆(例如共同正犯、共犯兩者很相近),但卻代表不同的概念,請大家留意。
正犯指的是直接從事犯罪行為、對於犯罪進展具有掌控能力而須對犯罪結果直接負責的人。而類型上,可分為以下幾種:
又稱支配正犯,指的是行為人基於內心意思而支配自己的外在行為去從事犯罪行為。例如A潛入B的房子偷東西。
指的是行為人雖未親自從事犯罪行為,但卻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操縱他人,使他人代為實行犯罪行為。例如A持刀架著B的脖子,命令B持槍射殺C;A謊稱自己是屋主,叫搬家工人把鄰居家的保險箱搬走;黑道老大A命令手下去販毒。在這三種情況下,A都是透過他人從事犯罪,因此A就是間接正犯。
指的是行為人並未親自完成全部的犯罪行為,而是將犯罪行為分成許多不可或缺的部分,再透過多人分工的方式,共同完成整個犯罪行為。舉例來說,A將B抓住,再由C搜刮B身上的財物,此時A、C就是共同正犯。
共犯指的是促成犯罪,但未親自從事犯罪行為的人,類型則有以下二種:
透過言語、文字、肢體動作等方式去引起行為人的犯罪意圖,而明示的慫恿、挑釁,或是默示的手勢、點頭等均包含在內。例如A嗆B膽小不敢殺人,B憤而砍殺路人C,此時B是刑法第271條[3]第1項殺人既遂罪的正犯,而A則是殺人罪的教唆犯(共犯)。
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與教唆犯的差別在於,教唆犯是創造犯意,而幫助犯則是協助已有犯意者去完成犯行。舉例來說,鎖匠A知道好友B要闖空門,於是出借開鎖工具(物理幫助)且教B開鎖技巧並跟B說闖空門必定成功(心理幫助),B因此持開鎖工具闖空門成功偷了一大筆錢。此時B是刑法第321條[5]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的正犯,A則是加重竊盜罪的幫助犯。
正犯和共犯應如何區分,實務跟學說有不同見解,且可能導出不同結果:
只要客觀上有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是主觀上有自己犯罪的意思(因犯罪而受有利益),即屬正犯;而未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自己犯罪意思者,則為共犯。
掌握犯罪發展、得隨時支配犯罪進行者,即為正犯;無掌握犯罪支配者則為共犯。
剛生產完全身無力的未婚媽媽A要求自己的哥哥B把嬰兒C溺死。
依實務見解,B有從事殺人行為,屬於殺人罪的正犯;A雖無從事殺人行為,但顯有自己犯罪意思,且因犯罪受有利益(避免未婚懷孕被發現),故仍屬殺人罪的正犯[7]。
依學說見解,掌握整個犯罪流程進展的是B,而A根本無力從事殺人行為,因此可認僅B掌握犯罪支配,故B為殺人罪的正犯,而A因不具有犯罪支配,因此只算是殺人罪的共犯(在本案例中A為殺人罪的教唆犯)。
正犯的刑責,可由個別刑法條文的內容看出;而教唆犯的刑責是依教唆的犯罪的刑責論之,幫助犯則是得依幫助的犯罪的刑責減輕之。舉例來說,A教唆B殺D,C知悉後提供開山刀給B,B則拿開山刀殺了D。此時B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刑責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A則是殺人既遂罪的教唆犯,其刑責也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一般而言不會高於正犯之罪;C則是殺人既遂罪的幫助犯,其刑責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得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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