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既遂與未遂?既遂與未遂的關係、類型與效果

刊登:2018-10-18・最後更新: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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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從未遂到既遂||資料來源:劉立耕 / 繪圖:Yen
圖1 從未遂到既遂
資料來源:劉立耕 / 繪圖:Yen

一、定義(見圖1)

既遂指的是犯罪結果已完成,而未遂指的則是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但犯罪結果尚未發生。以殺人為例,假設A朝B開槍,B也中彈死亡,此時犯罪結果已發生(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人被殺死),因此A觸犯的就是刑法第271條[1]第1項殺人既遂罪;但假設A朝B開槍,B卻閃過子彈而沒死,此時犯罪結果未發生,但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因此A此時觸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二、既遂與未遂的關係

一個犯罪行為,往往是源自於內心的犯罪意思,然後在外在行為上去逐步實現犯罪計畫。以A槍殺B為例,A一定是心中產生殺B的意思,然後再想到透過槍殺的方式殺B,接著就會有買槍的行為,最後則是找到B、持槍瞄準B以及扣下扳機殺了B。換句話說,犯罪行為的終點是犯罪既遂,而在既遂前則會經過未遂的階段,因此兩者之間是包含、層升關係。

三、未遂的類型

如前所述,未遂指的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但犯罪結果未發生。而其類型,有以下幾種:(見圖2)

圖2 未遂犯的類型?||資料來源:劉立耕 / 繪圖:Yen
圖2 未遂犯的類型?
資料來源:劉立耕 / 繪圖:Yen

 

(一)一般未遂[2]

此為最典型的未遂,凡是已著手但犯罪行為未發生,且非下述不能未遂或中止未遂者,均屬之。例如A拿刀砍B,但B成功躲開。

(二)不能未遂[3]

指行為人採用的手段或方式無危險或出於重大無知而無既遂之可能。例如A拿專為兒童設計的塑膠玩具刀砍B,由於玩具刀不具有使人受傷的危險性,因此即便B被砍中也沒受傷,此時A即為傷害罪的不能未遂。

(三)中止未遂[4]

指行為人從事犯罪行為後,出於自由意志而自願中止犯罪行為並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例如A拿刀砍殺B,B遭砍中後倒地且血流如注,A良心發現叫救護車將B送醫希望救活B,而B也因此脫離險境,此時A即屬殺人罪的中止未遂。

(四)三者差異

一般未遂和不能未遂的差別在於,前者有既遂的可能,而後者則無;而一般未遂和中止未遂兩者的差異在於,前者未達既遂是因外在時空因素造成,而後者未達既遂則是因行為人出於防止既遂結果發生的意思而為防止行為。

四、法律效果

刑法以處罰既遂犯為原則,處罰未遂犯為例外,因此必須條文有明文規定處罰未遂犯者,才能對未遂行為加以處罰[5]

(一)既遂犯的法律效果

既遂犯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看個別條文的規定。

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為例,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未遂犯的法律效果

1. 一般未遂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得按既遂犯之行減輕之,也就是立法者賦予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判斷是否要減輕的權限,法官也可認為無減輕必要。

以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為例,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也可能低於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可減輕)。

2. 不能未遂

依刑法第26條規定,如果是不能未遂,刑法不會加以處罰。

3. 中止未遂

依刑法第27條規定,如果是中止未遂,法官有必須減輕或免除行為人刑度的義務。

註腳

  1.   刑法第271條:「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25條:「
    I Ⅰ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II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3.   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4.   刑法第27條:「
    I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II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5.   刑法第25條第2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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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07-28 19:35:07
想請問在實例題討論中止未遂的時候,應該先寫客觀的中止行為,還是先寫主觀的己意要件比較好?
另外,既了未遂的中止行為係積極阻止結果之發生,積極兩個字似乎已經有真摯性的意涵在內,那主觀上的己意要件該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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