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侵入屬於他人的空間,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1]。(見圖1)
他人的空間包含「住宅」(有人居住中)、「建築物」(無人居住中)以及相連的土地。例如:生活起居的家屬於住宅、置放物品的倉庫屬於建築物。
值得注意的是,都市中公寓大廈林立,我國判決通常認為「樓梯間」雖然是供住戶通行之用,但也屬於住宅的一部分[2]。
原則上,沒有經過住戶或有管理權的人的允許而進入就是擅自侵入。
例如,想進A的家門,應該經過A或是與A同居者的同意才可以,否則構成侵入住居。
如果有正當理由,則可能不算擅自侵入。
我國法院認為,理由是否正當要綜合判斷進入建築的目的、有無急迫的必要性、被侵入者的受害程度來綜合判斷[3]。
例如,A認為某大樓逃生梯違反消防法規,公務員有包庇嫌疑,因此帶領政風人員進入室內,法院認為配合公務人員進行會勘就屬於正當理由[4]。
又例如,B發現自己的妻子有通姦嫌疑,因此帶領徵信社闖入小三的住處抓姦,法院認為調查與搜索應由偵查機關進行,當事人既然有合法途徑可以保障配偶權,就不能自行闖入,因此抓姦不是正當理由[5]。
如果是合法進入屬於他人的空間,但卻不依照住戶、管理權人的指示離去,依照刑法第306條第2項也構成侵入住居罪。
要注意的是,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需要由受害者提出告訴,才會進入司法程序。如果受害者沒有提出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6],法院就不會受理這個案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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