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和B男各自為地區幫派大哥,兩人一直因土地界線不明而有糾紛:
刑法中將犯罪行為人的類型依是否實行自己犯罪分為「正犯」和「共犯」。(見圖1)
單獨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只有1人。
共同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但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1]」,意義完全不同。
案例說明:在案例一中,A男和B男有相同犯罪目的,也確實一起殺死C男,屬於實行自己犯罪的正犯,且因為是兩人一起行動,又可稱為共同正犯[2]。假如只有A男自己想殺C男,則A男屬於單獨正犯。
教唆犯:慫恿他人實行犯罪,但自己不真正行動。
幫助犯:協助他人實行犯罪,但不是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例如明知對方買刀的目的是要殺人,仍讓對方購買,或明知對方要縱火殺人,仍協助運送油桶。
案例說明:在案例二中,雖然B男原本沒有想要殺A男,是因為D男在一旁搧風點火,但事實上B男的確殺死A男,因此B男還是構成殺人罪[3]的「單獨正犯」。不過立法者認為,D男的慫恿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危險,這種行為跟實行犯罪一樣都應受處罰,因此訂定刑法第29條[4]的「教唆犯」,讓D男和B男一起負起殺人責任。
而在案例三中,B男自己完成偷竊行為,屬於竊盜罪[5]的「單獨正犯」。雖然E男沒有一起行竊、也沒有慫恿B男,不過立法者認為,E男故意將鑰匙遺留在大門口的行為,幫助B男順利潛入A男家中,也對犯罪行為有貢獻,因此訂定刑法第30條[6]的「幫助犯」,讓E男和B男一起負起竊盜責任,但因為幫助犯的危險比教唆犯輕微(一個是讓犯罪行為從無到有,一個是順水推舟讓犯罪行為比較順利),因此對幫助犯的處罰也比較輕微(刑法第30條第2項後段:「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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