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針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處罰,一個犯罪行為不論造成多大的損害,也只能被處罰一次,這就是「一罪不二罰」。其理由在於,當行為人已因其行為受到處罰後,其身分就不再是「犯罪者」而回復為「一般人」(因為已為造成的損害贖罪),此時再針對同一犯罪行為給予處罰,就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另外,一罪不二罰的概念僅適用在刑罰與行政罰,換句話說,如果針對同一行為給予刑罰後又宣告保安處分(保護、預防性質)、或要求行為人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填補被害人損失),因為保安處分、民事賠償不具「處罰」性質,因此不會有一罪不二罰的問題,而可以併行。
同一個犯罪行為不能重複給予刑事處罰。舉例來說,A砍B兩刀致死,此時A只成立一個刑法第271條[1]第1項殺人既遂罪,因此法院就只能給予A一個殺人既遂罪的處罰,而不可因為A砍了兩刀而分別給予兩個處罰,否則就會有一罪二罰的問題。
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刑罰、行政罰,例如A酒後駕車而酒測值高於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此時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2]規定,應優先適用刑法的規定,換言之只會依刑法第185條之3[3]危態駕駛罪給予處罰,而不會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4]給予罰鍰。而刑罰與行政罰不併行的理由在於,立法者認為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5]。
保安處分具有教育、矯治、保護的性質,本質上並非刑罰,因此並無一罪不二罰的適用而可與刑罰併行[6]。舉例來說,A犯刑法第221條[7]第1項強制性交既遂罪,此時法院可判處A有期徒刑,同時可再宣告刑法第91條之1[8]「強制治療」,不會有一罪二罰的問題。
刑法的目的在處罰犯罪行為,而民事賠償則重在填補被害人的損失。因此一個造成被害人損害的犯罪行為,行為人除了要接受刑事制裁外,另外還需要給付被害人民事賠償。舉例來說,A將B打成傷,讓B無法工作而喪失一個月的薪水收入5萬元,如果B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時法院除可依刑法第277條[9]第1項傷害既遂罪之規定判處A有期徒刑外,還可依民法第216條[10]規定,判決A給付1萬元的賠償金給B。因為民事賠償並非刑罰,因此也不會有一罪二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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