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霸凌是什麼?
霸凌(bully)是一個人或一群人(被霸凌者)長期、重複遭受到某個人或某群體(霸凌者)負面對待行為,這種負面行為可能透過口語(例如:威脅、嘲笑、謾罵、取綽號)、肢體動作、聯合排擠等,造成被霸凌者產生心理或身體上不舒適的感受。
二、為什麼會產生霸凌?
霸凌者與被霸凌者間通常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霸凌者透過負面行為將心中的憤怒與暴戾施加於被霸凌者身上,並在施暴的過程中以展現權力宰制他人的方式,得到「我是強者」的暫時快感與撫慰。透過實證資料可以得知,霸凌者往往也是另一段關係中的被霸凌者[1]。與他人相處過程中因為未能學習遭遇施暴時應如何反抗或保護自己,因為自我認同感不足,最後只學習到以相同的霸凌方式對待他人。
三、旁觀者的類型
霸凌發生時,通常有旁觀者在場,旁觀者的態度會對霸凌行為產生影響。旁觀者的類型可分為[2]:
(一)冷眼旁觀型
在霸凌情境中安靜觀看但不介入。
(二)煽風點火型
以看熱鬧、助長、吆喝、慫恿等行為鼓勵霸凌行為持續。
(三)伸出援手型
透過制止、通報他人、幫忙受害者脫離霸凌情境等方式終結霸凌行為。
研究顯示,通常在伸出援手型的旁觀者數量較多時,霸凌者可以透過旁觀者伸出援手的行為,意識到不可持續霸凌行為,霸凌行為即得以有效被制止。
四、校園中霸凌者與放任霸凌者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當霸凌行為發生在校園時,霸凌者因其不同的行為而可能觸犯不同的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8條[3]第2項、第5項、第15條[4],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5]規定,教育機關應保護學生免於霸凌行為,並訂定防制機制、處理程序;教師對於受霸凌學生,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皆有保護照顧的義務。如果教師怠於執行職務或學校未盡責任,致使被霸凌學生身、心受到損害,被霸凌學生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6]請求教師及學校負擔損害賠償責任[7]。
五、對霸凌者的處置——修復式正義
霸凌者通常屬於另一段關係的被霸凌者,因此採取修復式正義處置方式(如:會議、調解、同理、探詢、和解、賠償等心理機制),讓霸凌者與被霸凌者在平等的圓桌上,透過商談、剖析、責任釐清與承擔等過程,協助霸凌者瞭解自己的行為意義,與療癒被霸凌者的傷痛,相較於法庭審判等刑罰權的行使,應該是終結霸凌最有效的方式[8]。
註腳
- [1] 林伯儀(2016),〈溫柔心靈的力量談,一個沒有霸凌的教室〉,《人本教育札記》,第323期,頁104。
- [2] 曾莉婷、吳璧如(2014),〈校園霸凌防制中被忽略的一環:霸凌旁觀者之探討〉,《學校行政雙月刊》,第92期,頁127。
- [3]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第5項:「……
II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V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4] 教育基本法第15條:「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 [5] 教師法第16條第1項:「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6]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7]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5號民事判決。
- [8] 施俊良、劉育偉、許華孚(2017),〈修復式正義於校園霸凌事件之運用模式-以個案敘事經驗為例〉,《青少年犯罪防制研究期刊》,9卷1期,頁101-102。
行車中若遇到對方搖下車窗,公然辱罵,
例如:xx娘,請問該如何舉證或制止對方的行為?
法院是否有一套國罵賠償標準,遇到國罵該如何舉證?
若無法錄影局證可以有別種方式制止,或是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來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