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bully)是一個人或一群人(被霸凌者)長期、重複遭受到某個人或某群體(霸凌者)負面對待行為,這種負面行為可能透過口語(例如:威脅、嘲笑、謾罵、取綽號)、肢體動作、聯合排擠等,造成被霸凌者產生心理或身體上不舒適的感受。
霸凌者與被霸凌者間通常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霸凌者透過負面行為將心中的憤怒與暴戾施加於被霸凌者身上,並在施暴的過程中以展現權力宰制他人的方式,得到「我是強者」的暫時快感與撫慰。透過實證資料可以得知,霸凌者往往也是另一段關係中的被霸凌者[1]。與他人相處過程中因為未能學習遭遇施暴時應如何反抗或保護自己,因為自我認同感不足,最後只學習到以相同的霸凌方式對待他人。
霸凌發生時,通常有旁觀者在場,旁觀者的態度會對霸凌行為產生影響。旁觀者的類型可分為[2]:
在霸凌情境中安靜觀看但不介入。
以看熱鬧、助長、吆喝、慫恿等行為鼓勵霸凌行為持續。
透過制止、通報他人、幫忙受害者脫離霸凌情境等方式終結霸凌行為。 研究顯示,通常在伸出援手型的旁觀者數量較多時,霸凌者可以透過旁觀者伸出援手的行為,意識到不可持續霸凌行為,霸凌行為即得以有效被制止。
當霸凌行為發生在校園時,霸凌者因其不同的行為而可能觸犯不同的刑事責任。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8條[3]第2項、第5項、第15條[4],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5]規定,教育機關應保護學生免於霸凌行為,並訂定防制機制、處理程序;教師對於受霸凌學生,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皆有保護照顧的義務。如果教師怠於執行職務或學校未盡責任,致使被霸凌學生身、心受到損害,被霸凌學生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6]請求教師及學校負擔損害賠償責任[7]。
霸凌者通常屬於另一段關係的被霸凌者,因此採取修復式正義處置方式(如:會議、調解、同理、探詢、和解、賠償等心理機制),讓霸凌者與被霸凌者在平等的圓桌上,透過商談、剖析、責任釐清與承擔等過程,協助霸凌者瞭解自己的行為意義,與療癒被霸凌者的傷痛,相較於法庭審判等刑罰權的行使,應該是終結霸凌最有效的方式[8]。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