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1]。」隨著科技發展,電話、網路詐騙事件層出不窮,都是人們可以想像的典型詐欺罪,然而,除了詐騙集團「做特定行為」使人受騙,還有另一種詐欺是由詐欺的一方「不做特定行為」而使人受騙,此時重點在於如何解釋法條中的「詐術」,使得就算消極地沒有做特定行為(不作為),也可能成立詐欺罪。(見圖1)
詐術行為包含積極利用語言、文字、可推知意思的舉動傳達錯誤訊息,例如不具醫生資格且醫術拙劣的人以醫生的身分執業[2]、製造假車禍及意外事故領取保險金[3]、將低價商品的標籤條碼貼至高價商品上再結帳[4]等。
另外,詐欺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利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將財產交付,此時的錯誤是指被害人對於是否要交付財物產生誤認,也就是說如果知道真實情形就不會願意交付。
「施用詐術」可以是積極地做特定行為(例如說自己是醫生、製造假車禍、貼低價商品的標籤),也可以是利用消極不作為而使人受騙[5],但這種會因不作為而構成犯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對於被害人居於刑法學理上的保證人地位(例如基於民法規定的買賣瑕疵擔保出賣人本來就有告知義務[6],或交易上誠實信用原則),也就是負有告知的義務卻不告知使對方陷於錯誤,或負有更正義務而不更正對方已形成的錯誤,致對方損失財物的情況[7]才會構成詐欺。
顧客在銀樓購買金飾,但因無法辨別純金飾與鍍金飾,指著鍍金飾表示欲購買純金飾,老闆卻不告知那是鍍金飾而以純金飾的價格出售。此時老闆由於民法規定與交易習慣,居於保證人地位,原應負有告知品質及更正的義務,卻沒採取任何行動,他的不作為使顧客信以為純金,並因此支付老闆高出鍍金金飾價值的金錢,進而損失金錢,如此一來就構成詐欺。
如果賣家明知買賣的房屋是凶宅且買家的購買意願會因此受影響,交易時卻故意未告知,也會構成不作為詐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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