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犯罪行為追訴權限的期限──追訴權時效的意義、目的、期限與計算

刊登:2018-11-25・最後更新:2022-12-09
本文

一、什麼是追訴權?

追訴權,指的是國家公權力對犯罪者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起訴以及起訴後的審理、執行)的權限。換個方式說,警察之所以能逮捕犯罪者、檢察官之所以能起訴犯罪者、法院之所以能審理案件並做出判決,都以存在追訴權為前提。

二、追訴權時效的意義與目的

(一)追訴權時效的意義

如前述,追訴權指的是國家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權限,至於追訴權時效,就是指追訴權的有效期間。換言之,如果發現犯罪行為的時間距離犯罪發生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依法就不能再對這個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了。

(二)法律設計追訴權時效的目的

「犯罪就該被制裁」、「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應該是大家根深柢固的觀念,照著這個邏輯,那法律並不應該有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哪有人犯罪後躲夠久(超過追訴權時效),就可以不用被制裁的道理呢?但事實上,國家無法不計代價、不問得失地追訴犯罪。因此可以說,追訴權時效的規定,是正義與現實情況間的妥協,以下幾點將說明如果法律沒有設計追訴權時效的弊端:

1. 高冤案率、追訴成本高

一個年代久遠的犯罪行為,相關犯罪證據必定越來越不完整,例如證人可能死亡、或是時間過太久而記憶模糊;至於證物也可能因保管不當而滅失,尚未發現的證物更可能直接消失不見(例如殺人現場的腳印、血跡可能因日後下雨而被沖掉)。因此如果要針對一個年代久遠的案件進行追訴,不只成本高,誤判冤案的可能性也較高。

2. 法安定性破壞

法律制裁犯罪,不只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更是為了撫平犯罪造成的傷害,讓被害人及加害人能回歸正常的生活(讓被破壞的法秩序回復安定)。因此,如果隨著時間經過,被害人的傷痛已被撫平,此時應該沒有再對犯罪進行追訴、重新揭開被害人的傷疤的必要[1](再次將已回復安定的法秩序打破)。

3. 追訴犯罪可能弊大於利

一個案件如果在追訴權時效完成前都無法找到犯罪者,一般而言就是這個犯罪者犯罪後就奉公守法,過著平凡的日子。因此如果在追訴權時效完成後還對這個犯罪者進行訴追,固然可以實現「有罪就罰」的利益,但同時也可能破壞犯罪者及其生活周邊的人的生活。例如A年少時竊取一筆金錢,二十幾年後成為家庭唯一的經濟支柱,此時如果再將A關進監獄,固然是實現正義所必須,但同時也可能使A的家庭陷入絕境,利益權衡下,法律就選擇不再對A進行追訴。

圖1 什麼是追訴權時效?||資料來源:劉立耕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追訴權時效?
資料來源:劉立耕 / 繪圖:Yen

三、追訴權時效的期限與計算(見圖1)

(一)追訴權時效的期限

刑法第80條[2]訂有追訴權時效的規定:

  1.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3]),追訴權時效為30年。但是發生死亡結果者,不適用追訴權時效。

  2.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4]),追訴權時效為20年。

  3.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5]),追訴權時效為10年。

  4.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例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6]),追訴權時效為5年。

(二)追訴權時效的計算

1. 時效未中斷的算法

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追訴權時效原則上自犯罪成立時起算,但如果是繼續犯型態的犯罪,則自行為終了時起算。舉例來說,如果A在2018年1月1日犯殺人未遂罪,此時因殺人罪是狀態犯而非繼續犯,所以時效自殺人未遂當日起算,且因殺人罪的最重本刑是死刑,因此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時效是30年,也就是說到2047年12月31日午夜12點前,國家都還可以對A進行追訴;反之,如果A犯刑法第302條妨礙自由罪[7],例如A在2018年1月1日把B關進狗籠,直到2020年1月1日才放出來,此時因為妨礙自由罪是繼續犯,因此追訴權時效起算的時間點應該是犯罪終了時,也就是2020年1月1日,又因為妨礙自由罪的最重本刑是5年,因此依據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時效是20年,也就是說到2039年12月31日午夜12點前,國家都還可以對A進行追訴。

2. 時效曾中斷的算法

依刑法第83條[8]第1項規定,當檢察官起訴犯罪者或是犯罪者逃亡遭通緝時,追訴權時效會停止。但依第2項各款規定,只要停止的期間已達原追訴權時效的1/3時,就會繼續計算,且依第3項規定,停止前後的時間會相加。

舉例來說,A在2018年1月1日犯竊盜罪(竊盜罪最重本刑是5年,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追訴權時效為20年),且在2020年1月1日經傳喚不到而發布通緝,此時追訴權時效就會停止,且在2026年9月1日停止的時效就會繼續(20年的1/3是6年又8個月),而一開始已經進行2年,所以從2026年9月1日再起算18年,也就是說到2044年9月1日午夜12點前,國家都還可以對A進行追訴。

註腳

  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被告以外之人都是證人(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也具有證人身分),而證人有到庭接受被告詰問的義務。在作證的過程中,通常會使證人(被害人)回想到案發經過,此會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在妨礙性自主的犯罪中尤為嚴重。
  2.   刑法第80條:「
    I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II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3.   刑法第271條:「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刑法第320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6.   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7.   刑法第302條:「
    I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8.   刑法第83條:「
    I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II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III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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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0-07-16 16:25:22
妨礙性自主定義是什麼?被冤枉判刑了可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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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晴(一般會員) 2021-03-24 12:03:39
謝謝提供很清楚的解說! 提醒刑法罰金部分有修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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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1-03-25 03:43:27
罰金刑的部分已經更新,非常謝謝您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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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5-09 09:35:33
朋友民國90年因為年輕氣盛犯下重傷害,於民國92年判刑五年,又因五年內累犯加重二分之一,最後判刑7年6個月,於民國93年執行,他出國沒有執行,被通輯,請問要到什麼時候結束通輯時效可以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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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0-26 20:04:32
請問之前朋友在公司虧空了公司30萬, 之前他還了一點點, 之後就出國, 警察也上門找他, 他在外面賺了一點錢, 想說回來還給公司, 希望能再回來台灣, 但是追溯期是多少年阿, 是20年嗎, 那他過了20年回來台灣還錢給他的公司, 而不用坐牢阿,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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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5-08 09:53:40
弟弟在97年因毒品罪判七年
潛逃至大陸
期間與女友生了孩子,現女友已離異
孩子8歲目前在台灣就學由祖父母照顧
逃往大陸十四年間未再碰毒品
也有良好的工作發展
祖孫的經濟來源一直都由弟弟支付
前幾天父親過世
母親年逾70孩子也需要父親陪伴
不知道弟弟應該還要經過幾年追訴期?
希望能給我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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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凱(進階會員) 2024-04-09 16:52:28
請問 2023年的3月6日因販賣二級毒品被抓 當天偵查庭開完後交保就打算要跑不再回去報到 這樣對此案的追溯權要多久才能不再被起訴追究刑責?要到幾年幾月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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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雅涵(一般會員) 2024-08-09 12:19:59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詐欺或者洗錢防治條例法,過了3年期滿,要從哪裡找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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