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的行為,會成立對公務員行賄?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趙偉智(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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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什麼樣的行為是對公務員行賄?||資料來源:黃蓮瑛、趙偉智 / 繪圖:Yen
圖1 什麼樣的行為是對公務員行賄?
資料來源:黃蓮瑛、趙偉智 / 繪圖:Yen

一、怎樣的行為會構成對公務員行賄罪?(見圖1)

對公務員行賄罪[1],顧名思義就是因為「賄賂公務員」而構成犯罪,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又區分為「違背職務行賄罪」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兩種類型。本文將就兩種類型、公務員在刑法中的定義,以及行賄的方式這些實務上常常遇到的問題,逐一解說。

二、行賄類型: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

「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公務員做違背法律、規章等「不應為」的行為,例如:A廠商招待公營事業中辦理政府採購的人員喝花酒,並要求將得標資格授予原本不該得標的A廠商。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該公務員做職權範圍內本來就可以做的事,也就是過去在民間會看到的「塞紅包」風氣,例如:健康食品廠商為求查驗時程快速進行,將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送給民間查驗機構。

三、人:什麼樣的人算是刑法定義的公務員?

依據刑法第10條第2項[2]規定,公務員的範圍包括:

(一)在政府機關服務,有法定權限、處理公共事務的公務員;

(二)不在政府機關服務,但是法律授權辦理公共事務的人員,例如:公營事業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人員;還有

(三)受政府機關委託處理事務的人員,在「受委託的範圍內」也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例如:政府機關將健康食品查驗業務委託給民間機構辦理,則民間機構在查驗時,就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四、行賄方式:交付金錢或不正利益

對公務員「行賄」的方式並不限於交付金錢,還包含交付公務員「不正利益」。

而實務上對於「不正利益[3]」的認定包含了介紹職位、盛宴款待等不一定能換取金錢價值的利益,只要提供了這些「不正利益」,也可能會觸犯對公務員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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