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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些常見的文宣都是網路、社會上非常常見用來騙取帳戶詐騙他人的手法,一旦落入這種陷阱提供帳戶,你就很可能吃上「幫助詐欺罪」的官司。(見圖1)
刑法第339條有對於詐欺犯下清楚定義[1],最高法院也曾經作出解釋,認為詐欺罪是利用告訴被害人不正確的訊息,或隱瞞其中的重大資訊,造成被害人認知上的錯誤,進一步將財物給交付出去[2]。
這筆財物不一定是交給直接參與犯罪的你本人,如果是把財物交給第三人,也算是詐欺罪的處罰範圍之內。因此如果告訴被害人你的小孩在我手上、或自稱檢察官要凍結帳戶,讓被害人陷於一個認為小孩真的被綁架、帳戶要被凍結的錯誤認知,而把錢財交付出去給第三人,就會被論以詐欺罪。
幫助犯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任何行為,但是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用他的幫助行為讓犯罪更容易進行,或是成為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3]。
例如:幫忙買兇槍殺人,雖然沒有真正參與殺人的行為,但是買槍的幫助行為便利了這個殺人行為,也因此幫忙買兇槍就會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2013年曾經做過統計,詐欺幫助犯的有罪機率高達97%,也就是只要交付帳戶供他人做人頭帳戶使用,基本上就是有罪確定了[4]。
法院一般都會認為,基於政府宣導詐騙案件不遺餘力,屬於一般智識的民眾都應該能察覺交付帳戶會成為人頭,進而幫助詐欺犯去詐欺受害者;而既然交付帳戶的人能察覺這件事,卻又還是貪圖蠅頭小利交付帳戶,很顯然對於自己的行為將幫助詐欺「有預見到,且毫不在意是否發生」,而用所謂的「間接故意」以詐欺幫助犯去定這些人頭罪[5]。
法律規定詐欺幫助犯可以處以跟詐欺犯一樣的刑度,也就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可以酌情稍微減刑[6]。而實務上如果認罪、達成和解後,只要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法官大多會判決緩刑,給予悔過的機會。
但如果不幸沒有達成和解,法院也判決有罪的狀況下,大多還是會給予6個月以下的刑度,讓被告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入獄服刑。
其實,刑法上的責任說重不重,大多可以易科罰金解決,但民事上可就不一樣了。
大多數法院認為既然你幫助了詐欺犯詐取財物,那就要跟詐欺犯負擔「連帶責任[7]」。而連帶責任的意思就是被害人可以跟任何一個負擔連帶責任者要求「全額賠償[8]」。
也就是假設你做為人頭帳戶,其中有300萬經過你的帳戶轉匯給詐欺犯,被害人就可以跟你或詐欺犯任何一個人要求300萬元整的賠償。當然,在法律上你可以向真正的詐欺犯請求分擔這筆錢,但實際上能抓到詐欺主謀的情況非常少,或抓到了也已經脫產完畢,只能乖乖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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