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又不是我拿的!幫助詐欺罪是怎麼一回事?

刊登:2018-12-16・最後更新: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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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是XX投注全台唯一代理商,現在要徵求出入金帳戶,會給會員回饋」;「我們這邊薪水的匯法,就是你要先把存摺提款卡給我們,我們才有辦法入帳」;「徵求:轉帳小幫手,日領5,000。」

像這些常見的文宣都是網路、社會上非常常見用來騙取帳戶詐騙他人的手法,一旦落入這種陷阱提供帳戶,你就很可能吃上「幫助詐欺罪」的官司。(見圖1)

圖1 什麼是幫助詐欺犯?||資料來源:簡大為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幫助詐欺犯?
資料來源:簡大為 / 繪圖:Yen

一、什麼叫做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有對於詐欺犯下清楚定義[1],最高法院也曾經作出解釋,認為詐欺罪是利用告訴被害人不正確的訊息,或隱瞞其中的重大資訊,造成被害人認知上的錯誤,進一步將財物給交付出去[2]

這筆財物不一定是交給直接參與犯罪的你本人,如果是把財物交給第三人,也算是詐欺罪的處罰範圍之內。因此如果告訴被害人你的小孩在我手上、或自稱檢察官要凍結帳戶,讓被害人陷於一個認為小孩真的被綁架、帳戶要被凍結的錯誤認知,而把錢財交付出去給第三人,就會被論以詐欺罪。

二、什麼叫做幫助犯

幫助犯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任何行為,但是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用他的幫助行為讓犯罪更容易進行,或是成為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3]

例如:幫忙買兇槍殺人,雖然沒有真正參與殺人的行為,但是買槍的幫助行為便利了這個殺人行為,也因此幫忙買兇槍就會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三、為什麼給帳戶會構成詐欺幫助犯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2013年曾經做過統計,詐欺幫助犯的有罪機率高達97%,也就是只要交付帳戶供他人做人頭帳戶使用,基本上就是有罪確定了[4]

法院一般都會認為,基於政府宣導詐騙案件不遺餘力,屬於一般智識的民眾都應該能察覺交付帳戶會成為人頭,進而幫助詐欺犯去詐欺受害者;而既然交付帳戶的人能察覺這件事,卻又還是貪圖蠅頭小利交付帳戶,很顯然對於自己的行為將幫助詐欺「有預見到,且毫不在意是否發生」,而用所謂的「間接故意」以詐欺幫助犯去定這些人頭罪[5]

四、詐欺幫助犯需要負什麼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詐欺幫助犯可以處以跟詐欺犯一樣的刑度,也就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可以酌情稍微減刑[6]。而實務上如果認罪、達成和解後,只要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法官大多會判決緩刑,給予悔過的機會。

但如果不幸沒有達成和解,法院也判決有罪的狀況下,大多還是會給予6個月以下的刑度,讓被告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入獄服刑。

五、詐欺幫助犯需要負什麼民事責任?

其實,刑法上的責任說重不重,大多可以易科罰金解決,但民事上可就不一樣了。

大多數法院認為既然你幫助了詐欺犯詐取財物,那就要跟詐欺犯負擔「連帶責任[7]」。而連帶責任的意思就是被害人可以跟任何一個負擔連帶責任者要求「全額賠償[8]」。

也就是假設你做為人頭帳戶,其中有300萬經過你的帳戶轉匯給詐欺犯,被害人就可以跟你或詐欺犯任何一個人要求300萬元整的賠償。當然,在法律上你可以向真正的詐欺犯請求分擔這筆錢,但實際上能抓到詐欺主謀的情況非常少,或抓到了也已經脫產完畢,只能乖乖認賠。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
  4.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14),《被騙又被冤,心酸啥人知?~人頭帳戶的冤罪紀實記者會》。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01號刑事判決:「近來利用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之案件眾多,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政府機關亦持續加強宣導防範詐騙之知識,依當前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不以正當理由而要求提供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者,均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以供犯罪使用,已屬一般生活常識。被告於行為時係具有相當智識及生活閱歷之成年人,且自承:知道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是犯法的,竟仍將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足認被告確有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6.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I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II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7.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8.   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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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5-07 20:08:22
女兒帳戶借我用,因網路上朋友鉆機台機器壞了,要我幫他金錢我沒有錢,他說他找到可幫他的工人幫他,但我可否幫他收錢存入比特幣,我想可以就給女兒帳戶,後來有陸續匯入帳戶,我都提出來存入比特幣錢包,直到前幾天女兒接到通知帳戶不能用,問清楚才知道有人去警察局告詐欺。請問我這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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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3487(一般會員) 2023-01-10 13:47:04
知道別人要詐欺 但沒參與行動 這樣算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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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06-27 09:29:42
我朋友2016年任職於投顧公司當主管,推銷金融商品給我,他並不知道這是詐騙公司。2022年才知道這是詐騙集團,公司人去樓空,我損失上百萬,請問我可以提告他民事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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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6288(一般會員) 2023-10-12 21:53:31
請問我被詐騙,收到地檢詐騙幫助犯(人頭戶)被起訴,接下來我要主動加告民事賠償,還是法院會自行加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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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10-13 12:05:46
LU0016288的問題或許可以看網站上的另一篇文章:《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以直接請求賠償嗎?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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