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了競選市長,請其兄長B將戶籍遷入A的戶籍內,以便在市長選舉時助A當選,B將戶籍遷入A的戶籍內,但並未實際居住,並經編入選舉人名冊後投票。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1]的要件:
有法院認為虛偽遷徙戶籍就算開始實行犯罪[3]。所以只要遷徙戶籍時,就可能成為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的未遂犯。也有法院認為以「編入選舉人名冊」作為判定著手的時間點[4],所以須等到戶政機關編入名冊時才會有成立犯罪的可能。
投票雖可分為領票、圈選及投入票匭三個動作,但行為密切相連,法院認為一旦「領票」就算完成犯罪[5]。所以只要符合前述要件,並領票,就會成立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不成立本罪。因為支持直系血親或配偶的競選而遷戶籍未實際居住,法官認為基於情、理、法上,社會上一般人應該都會覺得可以接受,不具可罰的違法性。
仍然成立本罪。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