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A、C、D與E會成立刑法滅證罪嗎?
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1] 。」
須特別注意的是,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因此行為人湮滅的客體必須是「他人」的案件證據,並且以「刑事案件」存在為前提。如果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2] ,或是(不論自己或他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均不在刑法滅證罪範圍內。
但問題在於,此處的「他人」是否包括共犯?根據最高法院判例 [3],共犯跟自己是一起犯罪而有利害相關的人,因此幫忙共犯滅證其實就等於幫自己滅證,不會成立滅證罪。
而另一個問題是,所謂「被告」是否包括偵查中被告?或僅限於進入審判程序的被告[4]?對此,我國最高法院是認為,只要因為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的案件,就屬於刑事被告案件 [5]。
在案例一中,不論是A或C都不會成立滅證罪,因債務糾紛屬於民事案件,自始即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而在案例二,D本身是犯罪行為人,不論他是立即返家或事後才藏匿兇器,都不會構成本罪。但妻子E則不同,假若E是在D犯罪後立刻協助藏匿證據,因檢方還不知道案件發生,也還沒開啟偵查,此時根據最高法院見解,還不算是「刑事被告案件」,因此E不會成立滅證罪,不過如果是檢方已經開始偵查的階段,此時E的藏匿行為就會成立滅證罪。附帶一提,立法者考慮到與犯罪行為人有特殊關係者(如配偶、血親或姻親),幫助犯罪行為人滅證是情有可原,因此特別訂立刑法第167條[6] ,就法定刑部分明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從而本例的妻子E可以適用本條規定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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