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用詐術讓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物交付的話,會觸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1]。如果是幫助詐欺犯實行犯罪行為的人,則是會成為詐欺犯的幫助犯[2],幫助犯所受的刑罰,只是可以比詐欺犯的正犯[3]輕一點而已,而且在法律上仍然被認為是犯罪成員,所以還必須和正犯一起對被害人負擔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大致可分為下列三種:(見圖1)
由於行為人提供相關物件的目的是要辦理借款,並沒有幫助詐欺集團行騙的意思,所以如果可以提出適當的聯絡文件證明當初就是為辦理貸款、沒有詐欺的犯意,應該可以避免被認為詐欺幫助犯。
這種情形雖然行為人也沒有要幫助詐欺集團行騙的意思,但因為行為人沒有在第一時間掛失,比起上一種情形,辯護的難度相對高一點,必須花較多心力蒐集證據去證明當初金融卡的確是不小心遺失,不是主動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的,例如帳戶內也有自己的一些存款。如果不要為圖一時方便而將密碼寫在金融卡上,或是設定為0000或1234或生日之類容易被有心人士破解的密碼,甚至於遺失第一時間即報失,不怕遺失提款卡會淪為詐欺幫助犯。
這類詐欺集團通常是利用通訊軟體例如Line進行這類招攬徵才,要求徵才者直接將上開物件寄往某一便利商店,除了考量便利性外,顯然具不易追查通訊軟體使用者的隱密性。由於行為人提供相關物件卻不需要提供勞務,與一般人認知的用勞力換取報酬的求職情形不同,再加上這種優渥的對價及行為人根本沒去過公司面試、未實際見過任何公司人員、領不到錢時也找不到當初的徵才者等情事都不符合常情,縱使行為人說的都真實還是無法讓自己卸責的。因為行為人均已成年,本有相當辨別事理的能力,加上現代資訊又非常發達,各種詐騙手法時有耳聞,一般人很難完全不懷疑上開徵才的真實性,法院自然認為行為人不可能無法預見將被詐欺集團利用,所以通常都會認定行為人有幫助詐欺之故意,為詐欺幫助犯。
因為法律是一種很專門的學問,打官司更是牽涉很多技巧和經驗,民眾萬一不幸遇到上述情形時,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求事後盡力彌補,避免衍生更多民刑事責任。但最根本之道,是所謂小心能駛萬年船,民眾享受現代社會生活的多樣及便利性的同時,要更加謹慎小心,對不合理之事要心存懷疑多方求證,也不要想利用旁門走道借款或賺錢,才不會目的未達到,反而被利用成為詐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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