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他人後不給予救助,可能成立傷害與遺棄罪

刊登:2019-04-26・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棒球社的學生A在空地練習投球時,不小心暴投、丟到路人B的頭部,B被球砸中後倒地不起,但仍有呼吸心跳,不過驚慌失措的A看四下無人,倉皇逃逸。經過1小時後,才有其他路人發現倒地的B,並呼叫救護車送B到醫院,但B卻在到院前因腦出血而死亡。這時A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呢?

本文

一、遺棄罪的介紹(見圖1)

圖1 看到他人受傷而不給予救助,可能會觸犯什麼嗎?||資料來源:吳景欽 / 繪圖:Yen
圖1 看到他人受傷而不給予救助,可能會觸犯什麼嗎?
資料來源:吳景欽 / 繪圖:Yen

(一)無義務的遺棄罪[1]

遺棄非親非故、無自救力的人,且讓他陷入失去生命或重傷危險的情況,會成立無義務的遺棄罪。因為行為人對於沒有自救力的人不負有法律上的照顧或救助義務,所以只會處罰積極遺棄行為,不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例如在海邊,見有人溺水而不救助,除非溺水者與自己具有需扶助、養育或保護的關係(如溺水的是自己的小孩、具有救生員身分等等),否則單純不做任何事,不會犯遺棄罪。

(二)違背義務的遺棄罪[2]

如果跟沒有自救力的人之間,具有依法令或契約,應該給予扶助、養育、保護,或提供生存所必要的協助時,不論是積極遺棄(如把剛出生的小嬰兒丟到野外),或者是消極的不養育扶助(如不特別照顧、給予年邁父母必要的金錢),即會成立違背義務的遺棄罪。

(三)遺棄致死罪[3]

不管是何種遺棄、有無義務,只要遺棄行為進一步造成死亡或重傷(法律上稱為「特殊的風險關聯」),都有結果加重的刑罰規定。

二、A的行為可能成立傷害與遺棄致死罪

(一)A丟球砸中B的行為

因為A丟的球傷及B的頭部,導致B倒地並腦出血,這時A會成立過失傷害罪[4]

(二)A丟下B逃走的行為

既然A把球丟到B的頭部,使B處於死亡的危險,這時A就具有防止B死亡的法定義務[5],卻不為救助、造成B錯過搶救的機會而死亡,屬於違背義務的遺棄致死罪。

(三)A的刑責如何決定?

A成立過失傷害罪與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兩者必須數罪併罰[6]。法官必須先分別宣判各罪的刑期,再以較長的刑期為下限,所有刑期相加結果為上限,然後定出應執行刑。假設前者宣告為2年、後者宣告為8年,則必須在8年與10年間,決定執行刑,不得超過30年[7]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第1項:「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第1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吳景欽(2019),《什麼構成傷害?》。
  5.   中華民國刑法第15條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6.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7.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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