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社的學生A在空地練習投球時,不小心暴投、丟到路人B的頭部,B被球砸中後倒地不起,但仍有呼吸心跳,不過驚慌失措的A看四下無人,倉皇逃逸。經過1小時後,才有其他路人發現倒地的B,並呼叫救護車送B到醫院,但B卻在到院前因腦出血而死亡。這時A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呢?
遺棄非親非故、無自救力的人,且讓他陷入失去生命或重傷危險的情況,會成立無義務的遺棄罪。因為行為人對於沒有自救力的人不負有法律上的照顧或救助義務,所以只會處罰積極遺棄行為,不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例如在海邊,見有人溺水而不救助,除非溺水者與自己具有需扶助、養育或保護的關係(如溺水的是自己的小孩、具有救生員身分等等),否則單純不做任何事,不會犯遺棄罪。
如果跟沒有自救力的人之間,具有依法令或契約,應該給予扶助、養育、保護,或提供生存所必要的協助時,不論是積極遺棄(如把剛出生的小嬰兒丟到野外),或者是消極的不養育扶助(如不特別照顧、給予年邁父母必要的金錢),即會成立違背義務的遺棄罪。
不管是何種遺棄、有無義務,只要遺棄行為進一步造成死亡或重傷(法律上稱為「特殊的風險關聯」),都有結果加重的刑罰規定。
因為A丟的球傷及B的頭部,導致B倒地並腦出血,這時A會成立過失傷害罪[4]。
既然A把球丟到B的頭部,使B處於死亡的危險,這時A就具有防止B死亡的法定義務[5],卻不為救助、造成B錯過搶救的機會而死亡,屬於違背義務的遺棄致死罪。
A成立過失傷害罪與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兩者必須數罪併罰[6]。法官必須先分別宣判各罪的刑期,再以較長的刑期為下限,所有刑期相加結果為上限,然後定出應執行刑。假設前者宣告為2年、後者宣告為8年,則必須在8年與10年間,決定執行刑,不得超過30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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