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恐嚇取財罪與強盜取財罪?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最後更新於

A恐嚇路人B,要求B拿出身上的財物,否則便要揍他一頓。

恐嚇取財[1]強盜取財罪[2]條文看起來相似,都是藉由行為人強暴脅迫的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使人心生畏懼」只會用來形容恐嚇和脅迫。強暴,指得是對於人施加物理上強制力的行為,不問被害人會不會害怕。

例如,甲把乙捆綁起來,以便從其口袋中拿取錢包,乙雖然不害怕,但甲實施捆綁的行為,已經構成強暴。由此可見,「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並不是強暴要素的內涵。
嗨品毅

「強暴」在這邊屬於手段唷,或許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

再次感謝並歡迎大家踴躍討論。
,進而交付或取得他人財物。但兩罪的法定刑[3]有天壤之別,如何分辨這兩種犯罪是很重要的。

一、判斷依據:被害人意志自由受壓迫的程度

恐嚇取財罪與強盜取財罪的差別在於,行為人的強制行為造成被害人「意志自由受到壓迫的程度」。也就是說,被害人受到威逼後,如果還可能行使其他選擇進行抵抗,意志自由受到壓迫的程度較低,是恐嚇取財[4];假如被害人受到壓迫後,意思自由已經完全喪失,不可能行使其他選擇進行抵抗,便是強盜取財罪[5]

二、如何認定威嚇程度已經達到「至使不能抗拒」呢?

是否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是以一般人的角度觀察,不考量行為人及被害人主觀的認知,及身體素質的不同。

當行為人的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使得一般人在同樣的情況下,意思自由皆會受到壓制而不能或難以抗拒,就認定成立強盜罪[6]

例如:若本題的B為武術冠軍,遭到A恐嚇時一點也不害怕,但是從一般人的角度觀察,A的恐嚇行為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因此A的行為仍構成恐嚇行為。

三、本題A成立恐嚇取財罪

(一)

A的脅迫行為雖然使B心生畏懼,但還沒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且A沒有持有武器,一般來說沒有急迫的生命危險。此時B可以選擇逃跑或是以其他方式抵抗A,因此A成立恐嚇取財罪。

(二)

如果此時A是拿刀抵住B的脖子,脅迫B交出身上財物,從一般人的角度觀察會認為B已經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選擇,A的強制行為已經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A才會成立強盜取財罪。

四、結語

最後,不論是恐嚇取財罪或強盜取財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只要檢察官知悉後便可以進行案件的偵查,切勿以身試法。

person
person
蔡坤利(進階會員) 2023-01-24 16:39:50
今天因為年菜與圖不符還有不熟之下找販賣者找上游廠商出面談中間人隸屬販賣者!透過他關係找上游廠商看要如何處理他說看我怎樣在做評估我當下100給你砍誠意到就為止!經透過中間販賣者傳遞到後來上游廠商要我打給他.後來我也跟上游廠商說100給你砍還是走程序!上游廠商要走程序下我找消保官陳訴變中間販賣者我跟他說你圖與內容物不一樣你也會被罰款在這當中透過中間販賣者與留電話談變成中間販賣者告我恐嚇取財這樣購成罪嗎
相關文章
如:法小科
如:legispedi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