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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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恐嚇路人B,要求B拿出身上的財物,否則便要揍他一頓。
恐嚇取財罪[1]及強盜取財罪[2]條文看起來相似,都是藉由行為人強暴、脅迫的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進而交付或取得他人財物。但兩罪的法定刑度[3]有天壤之別,如何分辨這兩種犯罪是很重要的。
一、判斷依據:被害人意志自由受壓迫的程度
恐嚇取財罪與強盜取財罪的差別在於,行為人的強制行為造成被害人「意志自由受到壓迫的程度」。也就是說,被害人受到威逼後,如果還可能行使其他選擇進行抵抗,意志自由受到壓迫的程度較低,是恐嚇取財[4];假如被害人受到壓迫後,意思自由已經完全喪失,不可能行使其他選擇進行抵抗,便是強盜取財罪[5]。
二、如何認定威嚇程度已經達到「至使不能抗拒」呢?
是否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是以一般人的角度觀察,不考量行為人及被害人主觀的認知,及身體素質的不同。
當行為人的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使得一般人在同樣的情況下,意思自由皆會受到壓制而不能或難以抗拒,就認定成立強盜罪[6]。
例如:若本題的B為武術冠軍,遭到A恐嚇時一點也不害怕,但是從一般人的角度觀察,A的恐嚇行為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因此A的行為仍構成恐嚇行為。
三、本題A成立恐嚇取財罪
(一)
A的脅迫行為雖然使B心生畏懼,但還沒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且A沒有持有武器,一般來說沒有急迫的生命危險。此時B可以選擇逃跑或是以其他方式抵抗A,因此A成立恐嚇取財罪。
(二)
如果此時A是拿刀抵住B的脖子,脅迫B交出身上財物,從一般人的角度觀察會認為B已經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選擇,A的強制行為已經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A才會成立強盜取財罪。
例如,甲把乙捆綁起來,以便從其口袋中拿取錢包,乙雖然不害怕,但甲實施捆綁的行為,已經構成強暴。由此可見,「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並不是強暴要素的內涵。
「強暴」在這邊屬於手段唷,或許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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