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國欽(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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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損害債權罪」?
債權是特定的債權人可以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或物品,或請求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刑法第356條規定[1],須債務人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在債權人依法得為強制執行的時候,損壞、處分、或隱匿自己財產。
(一)「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
指債務人基於不讓債權人可以滿足債權實現的目的。
(二)強制執行之際
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前。
(三)執行名義
(四)犯罪行為
指債務人積極地減少財產(財產的贈與或廉售)或消極地增加債務(承擔債務或保證),因而減弱自己清償能力,使債務人不能完全地清償債務。
(五)具體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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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破壞強制執行所查封的財產,或讓財產功能喪失而減損價值。實務上常有原屋主在遷離前,先把屋內結構體,水管、馬桶或其他電線等加以破壞,讓拍賣標的物達到不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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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將執行標的移置到不易讓人發現的處所,或製造虛假債權,而使自己的財產隱入到第三人的財產當中。
二、如何避免債務人損害債權(見圖1)
(一)民訴保全程序
債權人如果遇到債務人可能損害債權的情形,可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或事先向法院聲請保全程序,如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但該保全程序須依附本訴。詳細地說,保全程序的聲請可以與請求他人給付特定債權的訴訟一併提起,或先行提起保全程序後,在一定期間內,再提起給付特定債權的訴訟。
(二)民訴撤銷之訴
如果債務人已經損害債權,例如:把財產送給第三人,或與明知損害債權的第三人而為有償行為(一起故意虛造假債權),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244條提起詐害債權的撤銷訴訟[3],將有損害債權的法律行為加以撤銷並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請求回復原狀,使得重現無損害債權的狀態。
(三)本篇刑法犯罪
如果債務人損害債權的行為,是在我們取得執行名義後且強制執行終結前,債務人就會面臨本篇主題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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