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稱違禁物者,是指依法令禁止私人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或寄藏的物品。也就是說,一般人如果要支配該項物品前,都需要依據法律向主管機關申請允許後,才算合法。
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1]、第5條之1[2]及第6條[3]規定,槍砲、彈藥、刀械均屬於違禁物,且均有刑罰及行政罰規範[4]。
原住民、漁民基於民俗及生活所需,往往須用獵槍或漁槍捕獲生財,但獵槍及漁槍均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6]槍砲的種類,所以原住民、漁民想要合法取用獵槍或漁槍,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7]。
如果原住民、漁民未經政府許可,私自製造、運輸或持有供作生活工具使用,或在原住民或漁民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將處以行政罰鍰[8]。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原住民、漁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合法取用或非法取用的獵槍或漁槍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給不具有原住民或漁民身分時,將涉及刑法犯罪[9]。
此外,原住民或漁民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情形下,取用獵槍或漁槍以外的槍砲彈藥,依槍砲的種類,將可能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
本文整理提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犯罪條文及法定刑度,詳如表1。
表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犯罪條文及法定刑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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