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線上遊戲中,以遊戲角色暱稱「a123」名義,與B在遊戲中所使用遊戲暱稱「b456」的角色發生爭執,然後A在遊戲中的公會,以公開對話視窗提及「b456大廢物」、「b456根本垃圾」,A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公然的狀態下進行侮辱他人的行為。而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同聽到或看到的狀態,但是不以實際上真的有聽到或看到為限[1];又所謂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也就是侵害到個人的名譽。
接下來的疑問是,在線上遊戲中,無法得知遊戲角色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身分的情況下,遊戲角色名譽權是否仍有必要受到法律保護?許多法律問題往往沒有標準答案,這項爭議在法院實務上尚未有統一的見解,接下來會在後段與讀者們說明不同法院的看法,讀者們也可以試著思考,何種見解比較可以說服自己。
大家在網路世界以匿名或假名與他人往來,彼此間雖然可能不知道他人的真實身分,但現實世界的人在網路遊戲中,使用角色暱稱進入虛擬遊戲社群,利用角色暱稱展現自我,並與他人在網路遊戲中互動,而逐漸在網路遊戲社群中建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這與現實世界中的人際關係、名譽及評價,並無差異。所以行為人只要對網路遊戲的虛擬角色是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並可以預測到侮辱行為會貶低他人在網路遊戲社群中虛擬角色的評價,對於網路遊戲世界的名譽保護,也應該受到法律關於名譽權的保護[2]。
而且現今網路普及,網路使用已成為日常生活所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網路世界中,網路使用者利用特定帳號作為表彰自己人格之代號因此建構之人際關係(例如:在PTT版上使用的帳號[3]),自然應該受到法律的規範[4]。
本案例中,如果採取肯定說見解,則因為A是在遊戲中的公會發表污辱「b456」的言論,只要是在遊戲中公會的玩家都可以看到,因此符合「公然」的要件,而且「廢物[5]、垃圾[6]」此二詞彙確實有貶低B的人格尊嚴。另外,遊戲角色「b456」足以表彰B在該線上遊戲中從事網路活動之人格,所以B在遊戲中的名譽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因此A會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名譽是指社會客觀上對於個人的肯定與尊崇,名譽權是只有具備個人情感與羞恥心的自然人才可以享有的,所以公然侮辱的對象除了法人外,僅限於自然人[7]。由於玩家在玩線上遊戲時,都只知道對方的暱稱,除非自己在遊戲中告訴他人或向遊戲公司申請,否則玩家不會知道其他玩家暱稱所指的真實身份是誰。因此,玩家對於虛擬角色的貶低評價,因為無法連結到真實世界的人格名譽,不影響真實世界人格名譽的外在評價,所以不受法律保護[8]。
而且,現實世界所保護之名譽權專屬於每一個人,然而在網路虛擬世界中,每一個人在網路中都可以申請使用無限多個虛擬代號、暱稱,顯然超越現實世界名譽權的保護範疇[9],這些虛擬代號、暱稱也不需用法律保護。
況且,在虛擬的遊戲世界中,玩家所為的行為,如果沒有妨害社會的秩序或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就不應該在真實的世界裡處理,國家也不應該耗費資源介入虛擬世界的紛爭。玩家如果想用法律手段處理,可以透過遊戲公司的介入或提起民事侵權的訴訟來保障自身的權益[10]。
就本案例中,如果採取否定說者見解,則因A所侮辱的對象是遊戲角色暱稱「b456」,並非真實世界的B本人,而且「a123」、「b456」均是虛擬的角色或暱稱,並非自然人,其他玩家僅知被侮辱的是「b456」,而不知「b456」就是B,所以B在真實世界的名榮譽根本未受到侵害,就不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要件,A就不會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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