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25歲的A,擅自將其與同年齡伴侶B性交的過程拍下照片,供自己觀賞之用。之後,A不滿B提出分手,憤而將含有B性器的性交裸照並以「淫蕩自拍照」、「清晰性交照」作為圖片標題,一併上傳至色情網站供人觀賞,且遭友人認出。A與B均有完全責任能力,A的行為可能涉及哪些犯罪行為?
性交過程一般而言屬於當事人不欲公開的隱私,且性器官亦屬身體隱私部位。A為供欣賞之用,而在沒有獲得B的同意擅自拍下性交裸照,A的行為屬於無故照相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1]的妨害秘密罪,可能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隨後,A上傳網路散布裸照,散布的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2]的加重妨害秘密罪,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猥褻」的定義,一般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3],指客觀上足以滿足性慾,且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的描繪與敘述連結,要能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符合這個定義的物品,例如A與B之間的性交照片,就屬於刑法第235條[4]的猥褻物品。因此,A將其與B性交裸照上傳到色情網站的行為,構成散布猥褻影像,而可能遭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司法實務[5]見解,如果帶有散布於公眾的意圖,而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6]的誹謗罪。A將B的裸照與文字說明上傳到色情網站且遭友人認出,足以使B遭受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負面評價。
此外,若是透過文字與圖畫的方式誹謗,由於傳播範圍、持續性與傷害範圍都比言語強烈,還會進一步構成同條第2項[7]的加重誹謗罪。A是透過網路,即電磁紀錄來傳播圖畫與文字誹謗,根據上述司法實務見解[8],這樣的誹謗形式等同於透過文字與圖畫誹謗他人。因此,A構成加重誹謗罪。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得知,A未經他人同意而拍攝他人裸照並在網路公開,依據目前的法律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與加重誹謗罪。隨著網路成為人與人溝通的重要方式,使得這類事件變得越來越頻繁,參與這個議題討論的人也越來越多,針對被害人遇害後的蒐證與移除裸照等救濟保護措施、現行處罰是否合適,開始有呼籲加強或修正立法的聲浪[9],逐漸有相關公益團體提供被害人協助[10]。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