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或電影情節裡,有時會以主角偷偷錄下的對話,作為逆轉劇情的關鍵。那麼在現實生活中,不是公務員的一般人到底可不可以未經對方同意,偷偷錄下他人和自己的對話呢?(見圖1)
錄下對話,可能會觸犯以下兩種刑責:
首先,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規定如果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談話,將成立妨害秘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1],用以錄音的工具,例如錄音筆或手機等等,也會被沒收[2];
另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規定如果違法監察他人通訊,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3]。
但是,法律還是容許我們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得以錄音保障自身權益。就讓我們進一步來看看怎麼做才算合法。
刑法的規定為妨害秘密罪,是為了保障談話當事人間合理的隱私期待,因此如果「自己」即為談話的一方,而不是錄下他人之間的談話,此時法院多認為對方沒有秘密受到侵害的問題,即使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錄下自己與對方的談話並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4]。
至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則直接明文規定,若是監察自己與對方的電話,而且不是為了「不法目的」時,也不會受到處罰[5]。 所以,身為談話的一方,錄音雖然不需要得到對方同意,但是仍需注意此一錄音行為不可以為了不法的目的。
另外,請特別留意,如果錄下的對話是他人與他人之間的談話(自己不是對話的一方,也沒有得到對話中任一方的事先同意),仍可能涉及刑法的妨害秘密罪,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違法監聽罪。
「不法目的」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定義,而是由法官依據個案的情形加以判斷,在這裡舉兩個法院曾經肯認不屬於不法目的例子:
由此可知,保全日後證據為法院肯認的合法目的之一。
因此,如果自己是對話的一方,偷偷錄下與對方談話的行為,在大多數的情形下,依法雖然可以不經對方同意,但仍然必須出自合法正當的目的,才可避免刑責。所以,如果依常理判斷已經明顯不合理,請務必多加留意,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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