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晚上騎機車尋找犯案目標,看到B騎機車背著側背包,感覺很好下手,便緩緩靠近,伸手要搶奪B的背包。誰知道B不肯放手:「這是我女朋友買給我的,不可以給你!」A見狀後轉身逃跑[1]。
A失敗後,隔幾天又再度犯案,這次是在公園趁C在講手機不注意,搶了C女用側背包趕快跑。跑過了一條街、兩條街,轉頭發現C在後面追,心想「不知道這包裡頭放什麼東西怎麼那麼重,拿著跑不快呀」,A乾脆丟下包包自己趕快溜。隨後追來的C路旁草叢找回她的側背包[2]。
註腳
搶奪行為是指乘人不及抗拒而公然奪取[1]。換言之,行為人乘人不備,將他人實際支配下的東西突然搶去,即屬搶奪[2]。只要東西是在被害人可控制範圍內,就算東西不在被害人手中,沒有限制要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奪取。
這個「搶」是公然的掠取;和竊盜有隱密不知及手段和平不同;也和強盜是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達到使人「不能抗拒」而強取的程度不同。
參照介紹既遂與未遂的文章[3]可以知道,未遂的處罰要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才行[4],刑法第325條第3項就有規定搶奪的未遂犯也要處罰。而搶奪的既遂和未遂區分點則在於是否已經將被搶奪的物品「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只要達到這個標準,即使還無法完全放心自由地使用或處分該物品,就算既遂了。
在案例一,A沒搶到B的側背包,由於A已經著手進行搶奪的拉扯行為,雖然最後沒成功搶下背包,但因為搶奪罪有規定處罰未遂,仍構成搶奪罪的未遂犯,並不會因為沒成功就不處罰。不過既然沒搶到,好像比較不嚴重,在刑法第25條第2項後段也規定,未遂犯可以依既遂犯的刑度減輕[5]。
在案例二,A這次已經成功把C的包包搶到手了,也就是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還帶著包包逃跑了一段路程,犯罪行為就算既遂完成。雖然之後因為C在後面追趕,A決定丟下包包自己落跑,C也因此尋回包包,但這是丟棄贓物的行為,並不影響之前成立的搶奪罪的既遂,A可能被處以6個月到5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