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想吸食大麻,覺得買現成的好貴,想要自己種、自己風乾加工,而向別人買了大麻的種子,將大麻種子植入盆栽土壤內,先在房間用檯燈照射後,覺得陽光不夠充足,又移到住處頂樓陽台,還購買液態肥料1瓶、花寶2號肥料1盒等予以施肥。一日看三回,看到花時過,日盼夜盼終於等到大麻盆栽緩緩地冒出芽來,結果就被警方查獲。
毒品相關犯罪種類有很多,其中,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犯罪本質較為重大,無論數量多少都有刑事責任,並且有處罰未遂犯[1]。而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責通常與毒品的級數有關,一級毒品最重、二級次之,依此類推;在部分類型中也會有數量的區分,或是達一定數量加重其刑。
本文淺談製造毒品涉及的犯罪。
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元素,以化學方式加以化合而製成毒品。
如果原本已經含有毒品物質的,再加工,那我並沒有創造出毒品,應該不算吧?不是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的「製造毒品」行為,除了指不具有毒物性質的加工成毒品外,也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在內。
也就是說,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或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或是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大麻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讓大麻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屬於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也算是製造毒品[2]。
如果我只做到一半,還沒有提煉到完美的純度,雜質還很多,這樣算既遂嗎?
答案是只要著手將原料、元素予以加工後,成為具有特定毒品成分之物品就算既遂,至於毒品純度高低,不是判斷製造毒品完成與否的依據[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處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和大麻[4]。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為了製造毒品而栽種,就不涉及犯罪,例如曾經有因為栽種大麻目的是「觀察生長」而被判無罪[5]。
要注意本條的「栽種」和前段討論的「製造」法定刑有差別,譬如栽種大麻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製造二級毒品大麻則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行為到底是「栽種」或「製造」就有區分必要了。
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6]。
以栽種毒品有無出苗而定,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意圖製造毒品之用而著手栽種大麻,並有出苗,即屬既遂,不用等到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才算既遂[7]。
至於自然掉落、枯萎之大麻花、葉,因其本身即含有大麻成分,於自然枯乾後雖然可以作為毒品施用,但如果在其自然脫落、枯乾之過程中,並未以任何人為方式予以助力,就沒有製造大麻毒品的行為,而仍屬於栽種。
所以例題中A想要自己製造大麻而栽種,給予澆水施肥等栽種動作,而且大麻也已經長出幼苗,不論是否已經到可以收成的程度,都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而栽種大麻罪既遂罪。但是因為大麻還沒有採收,也還沒有後續的風乾等行為,尚不構成製造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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