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持刀闖入B家中,並威脅B將家裡值錢的東西都交出來,否則就要將B殺死。
依據刑法第330條[1]之規定:「I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犯強盜罪同時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加重事由[2],因為對人民的侵害更為嚴重,立法者特別單獨設立加重處罰規定:
此處A持刀闖入B家中的強盜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款的加重條件,因此A應成立加重強盜罪。另外A此時雖然符合兩款加重情形,但強盜罪仍然僅有一個,因此A也只會成立一個加重強盜罪。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