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結合犯的立法,是因為犯罪者利用強盜的時機,而故意殺人,此種相互關聯的兩個獨立犯罪,對於社會的危害極大,因此立法者將這兩個犯罪結合成為一個獨立強盜殺人結合犯,並處以較重的刑罰,以發揮刑法嚇阻犯罪的效用。
依據刑法第332條規定:「I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II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使人受重傷者[1]。」當故意犯強盜罪同時故意犯刑法第332條所列舉的行為,且兩罪在時間、空間上具有密接性,即成立強盜罪的結合犯。
例如:A強盜完成後隨即以殺害B的故意將B殺害,便會構成強盜殺人罪的結合犯。
放火、
強制性交、
擄人勒贖、
使人受重傷。
例如:A強盜完B後用力推B,使B撞到後方的鐵柱而死亡。此時由於A並沒有殺害B的故意,B的死亡是A過失所造成,因此A不構成強盜罪結合犯,A將分別構成強盜罪及過失致死罪。
只要行為人利用強盜罪的時機,而故意為刑法第332條所列舉的其他犯罪(此處為法學上所稱的相結合之罪),或是以刑法第332條所列舉的犯罪為實施強盜行為的方法,就成立刑法第332條。
也就是說,不論兩罪實施的先後順序,只要所結合的兩罪在時間上、地點上有密切關聯性,即使不是經過事先計畫,也會成立強盜罪結合犯[2]。例如:A強盜B後,怕B報警進而將B殺害。或是,A為了取得B的財物而殺B,皆構成強盜殺人罪的結合犯。
不論強盜罪是既遂或未遂,只要相結合的罪(如殺人、放火等)已達既遂,即成立強盜罪的結合犯。反之,假如相結合的罪為未遂(如殺人未遂),即使強盜行為已經即遂,因為刑法第332條並沒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3],因此並不會成立犯罪[4](表1)。
例如:A的強盜行為完成後,害怕B逃跑後將會暴露A的行蹤進而決定將B殺害,然而A的殺人行為遭到B奮力抵抗而失敗,此時雖然A有一個殺人的行為,但尚處於未遂的階段,因此A只會分別成立強盜罪及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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