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盜罪結合犯?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刊登:2020-02-27・最後更新:2022-11-29
本文

強盜結合犯的立法,是因為犯罪者利用強盜的時機,而故意殺人,此種相互關聯的兩個獨立犯罪,對於社會的危害極大,因此立法者將這兩個犯罪結合成為一個獨立強盜殺人結合犯,並處以較重的刑罰,以發揮刑法嚇阻犯罪的效用。

依據刑法第332條規定:「I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II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使人受重傷者[1]。」當故意犯強盜罪同時故意犯刑法第332條所列舉的行為,且兩罪在時間、空間上具有密接性,即成立強盜罪的結合犯。

例如:A強盜完成後隨即以殺害B的故意將B殺害,便會構成強盜殺人罪的結合犯。

一、強盜罪結合犯的成立要件

(一)行為人犯強盜罪,並且同時犯有以下任一種行為:

  1. 放火、

  2. 強制性交、

  3. 擄人勒贖、

  4. 使人受重傷。

(二)行為人對強盜罪及相結合之罪主觀上都具有故意。

例如:A強盜完B後用力推B,使B撞到後方的鐵柱而死亡。此時由於A並沒有殺害B的故意,B的死亡是A過失所造成,因此A不構成強盜罪結合犯,A將分別構成強盜罪及過失致死罪。

二、如何判斷是否成立強盜罪結合犯?

(一)犯罪的順序不影響成罪

只要行為人利用強盜罪的時機,而故意為刑法第332條所列舉的其他犯罪(此處為法學上所稱的相結合之罪),或是以刑法第332條所列舉的犯罪為實施強盜行為的方法,就成立刑法第332條。

也就是說,不論兩罪實施的先後順序,只要所結合的兩罪在時間上、地點上有密切關聯性,即使不是經過事先計畫,也會成立強盜罪結合犯[2]。例如:A強盜B後,怕B報警進而將B殺害。或是,A為了取得B的財物而殺B,皆構成強盜殺人罪的結合犯。

(二)相結合的罪既遂,即成立強盜罪的結合犯

不論強盜罪是既遂或未遂,只要相結合的罪(如殺人、放火等)已達既遂,即成立強盜罪的結合犯。反之,假如相結合的罪為未遂(如殺人未遂),即使強盜行為已經即遂,因為刑法第332條並沒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3],因此並不會成立犯罪[4](表1)。

例如:A的強盜行為完成後,害怕B逃跑後將會暴露A的行蹤進而決定將B殺害,然而A的殺人行為遭到B奮力抵抗而失敗,此時雖然A有一個殺人的行為,但尚處於未遂的階段,因此A只會分別成立強盜罪及殺人未遂罪。

表1 強盜罪結合犯之成立
  強盜罪既遂 強盜罪未遂
相結合之罪既遂 成立強盜罪結合犯 成立強盜罪結合犯
相結合之罪未遂 分別成立強盜既遂犯及相結合之罪未遂犯 分別成立強盜未遂犯及相結合之罪未遂犯
作者自製。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2條
  2.   最高法院85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996/1/23):「強盜殺人罪,並不以出於預定之計畫為必要,祇須行為人以殺人為實施強盜之方法,或在行劫之際故意殺人,亦即凡係利用實施強盜之時機,而故意殺人,兩者有所關聯者,即應依本罪處罰。至於兩者之間是否有犯意聯絡關係,並非所問。……」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I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II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4.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288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是將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僅於殺人行為係屬未遂時,縱令強盜行為既遂,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始不生結合犯關係,應予分別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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