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效力問題(上)──外國人在臺灣犯罪,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嗎?


文:吳孟勳(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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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偶爾會在新聞上看到外國人在臺灣犯罪[1],這時,可以用我國的刑法去處罰犯罪的外國人嗎?

  1.   類似新聞可見:鄭景議(2019),《麻煩老外又來了!這次在捷運喝酒鬧事 還咬傷警察》,自由時報電子報。

一、決定刑法效力的主要標準:屬地原則(見圖1)

圖1 中華民國刑法的效力範圍||資料來源:吳孟勳 / 繪圖:Yen
圖1 中華民國刑法的效力範圍
資料來源:吳孟勳 / 繪圖:Yen

(一)屬地原則的定義

我國刑法在判斷哪些人的犯罪可以被處罰的標準是採用「屬地原則[1]」,意思是說,只要在我國主權效力所及的領域內所發生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或被害人的國籍為何,都可以用我國的刑法來制裁。這一原則清楚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前段部分[2]

以國家的主權領域,而不是用人的國籍來區分是否可以用國內刑法處罰的理由有二:

  1. 為了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所以原則上不可以用我國的刑法去追訴在他國領土內發生的犯罪。

  2. 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以追求國內的最大利益,因為跨國的司法制裁要花費許多成本[3]

(二)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到哪裡?

所謂「領域」,包含領土、領海及領空。至於我國的船艦和飛機,照國際法的慣例,會認為是領土的延伸,這在我國刑法也有規定[4]。所以無論航行的地點為何,只要在我國的船艦、航空器上犯罪,也視為在我國領土內的犯罪,而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

二、「我國領域」的特殊問題

(一)駐外使館內的犯罪

在我國駐外使館的範圍內發生的犯罪是否適用我國刑法?法院實務認為,由於我國刑法未明文規定,所以在使館內發生的犯罪,原則上還是視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而不適用我國刑法。除非駐守的國家已同意放棄它的管轄權[5]

(二)發生在「大陸地區」的犯罪,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來處罰嗎?

原先依照憲法第4條規定[6],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的疆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俗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7]也規定,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的領土,且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8]的規定,在大陸地區的犯罪雖然曾受過當地司法機關的處罰,但仍然可以依我國法律審判,只是可以免去全部或一部分的刑罰而已[9],所以我國的法院對於在大陸地區發生的犯罪大部分仍然會加以追訴、審判[10]

不過,有些學者則認為我國的統治不及於大陸地區,所以在大陸地區的犯罪無法用我國刑法來處罰[11]

(三)行為和結果分屬兩地的犯罪

行為地跟結果地不同,在理論上稱為「隔地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條規定[12],只要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其中一個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就算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

行為地是指著手實施犯罪行為時所在的地方,例如在我國船艦上的A,向X國船艦上的B開槍,行為地就在我國。而如果是持續性的犯罪,例如C綁架D橫跨數國的國境,只要其中曾經過中華民國領域,就有我國刑法的適用。

結果地,就是犯罪結果發生的地方,例如E在Y國國境內對F下毒,F在搭乘我國飛機的時候毒發身亡,依照屬地原則,就可以適用我國刑法。

三、結語

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只要是在我國國內發生的犯罪,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原則上都可以用我國刑法來追訴、處罰。下一篇將介紹即使在國外也可以用我國刑法來處罰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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