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說到,根據屬地原則及法律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都可以用中華民國刑法來處罰,無論犯罪者的國籍為何。這一篇,我們來談談其他的情況。
某些犯罪對於我國的國家利益或人民權益侵害太過於嚴重,例如內亂罪、偽造貨幣等。若依照屬地原則,會發生在外國的重大犯罪沒辦法用我國刑法來追訴、審判,而無法保護我國人民的權益。所以,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規定以下犯罪適用保護原則[1],來彌補可能的漏洞。不論犯罪地是否在我國領域內,也不論犯罪者的國籍,都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
內亂罪;
外患罪;
妨害公務罪;
偽造貨幣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文書罪。
某些犯罪侵犯了國際上的價值觀,會損害全人類的利益[2],例如劫機、毒品犯罪、人口販賣等,所以也是不分犯罪地、犯罪者國籍,都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的犯罪,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3]:
劫持、毀壞公眾交通工具、設施等公共危險罪;
毒品犯罪;
使人為奴隸、買賣人口等妨害自由罪;
海盜罪;
加重詐欺罪[4]。
屬人原則是指對於某些犯罪,無論犯罪地在本國內還是本國外,只要行為人或是受害者是本國人,就適用本國刑法,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中華民國刑法第6條規定[5],公務員在國外犯以下犯罪,仍然適用我國刑法。
原因在於犯罪者為公務員,對於國家負有忠誠義務,不管在哪裡犯罪,違背了對國家的忠誠義務就應該處罰。
犯瀆職罪章的犯罪;
縱放在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的人,或給予他脫逃的協助;
在職務上的文書作不實的記載;
侵占因為公務或公益目的所持有的他人之物。
非公務員的一般國民,犯下了重大犯罪時仍應該處罰。因為國家對國民有主權、國民有遵守國內法的義務[6]。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7]的規定,是指我國國民犯下第5條和第6條所列舉的犯罪以外,且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不管犯罪地在國內還是國外,都適用我國刑法。除非該罪名在犯罪發生的國家是不處罰的,此時應尊重他國主權,而不會用我國刑法來追訴、處罰該犯罪[8]。
我國人民在外國被外國人侵害時,為了保護我國國民,在中華民國刑法第8條規定[10],外國人對本國人犯3年以上重罪的話,也可以用我國刑法來追訴、處罰,以彌補屬地原則的不足。
已在外國服刑一部分或全部的犯罪人,我國法官可以決定是否減免他的刑罰,參見中華民國刑法第9條[11]。
我國刑法將國籍、身分、犯罪地和不同的犯罪,依照各自的特性作清楚的規範,以免產生漏洞或是不適當的處罰。在本系列文章中介紹過的法規,可整理成以下表1以供讀者參照。
犯罪地╲犯罪者國籍
註腳
吳孟勳(2020),《刑法效力問題(上)──外國人在臺灣犯罪,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