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是國家刑罰權的基礎,原則上,凡是觸犯刑法規定的人,都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程序及刑法所定之法律效果來訴追、處罰。那麼,你是否有過疑問,既然已經有了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為何還需要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呢?少事法的立法目的及其背後的理論依據,又是什麼?
司法流言終結者將在法律百科陸續撰寫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的文章,讀者若有關於少事法相關的問題想瞭解,也可以留言或私訊我們。
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罪得減輕其刑,未滿14歲則不罰[1]。而第86、92條又針對依照第18條減輕或不罰的少年,給予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2]。
也就是說,在少事法制定以前,少年刑事案件是依照刑法處理,由普通法院依照刑法規定。未滿14歲的行為人,依法不罰後,會送去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而14歲以上未滿18歲可以減刑的行為人,原則上除了要入監服刑以外,也可能在服刑後接受感化教育。
然而,在過往的年代,那時國家發動刑罰權的目的,是基於懲罰為目的之報應刑的「刑罰絕對理論」,也就是說針對行為人過去做了什麼來給予相對等的報應,與近代所提倡的「刑罰相對理論」以預防未來犯罪的出發點明顯不同[3]。
1958年3月18日,行政院臺47法字1357號函提出少年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草案中明確指出,少年之犯罪心理,明顯與成人有別,而宜教不宜罰也是刑法學者新共識。因此認為應該在刑法外,另外制定一部法律來處理少年犯罪。而當時提出的草案,也就是後來少事法的初稿。
雖然說少事法制定的初衷,是為了處理少年犯罪問題,然而從立法院的會議記錄及後續制定的條文內容來看[4],恐怕處理的不只是少年犯罪問題,而是包含了政府覺得有問題的少年,儼然就是走社會控制的風格。不過在那個社會風氣極為保守,男性青少年留女性長髮或男女青少年穿著奇裝異服,都會遭到糾正取締的年代,這樣的以教育之名,行控制之實的作法,似乎也不足為奇。
到了1997年通過的少事法全文修正,方向開始有了轉變,從原本的社會控制、家父長式這種我是為你好的模式,轉向承認少年的獨立性與主體性。
新法著重在強調人性尊嚴與個人尊嚴,新增的第1條「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5]」便已點出少年的人權及成人的責任。
我國也在2014年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6]、並於2017年正式加入公約[7],且於2018年進行首次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也因應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於2019年由司法院少家廳謝靜慧廳長及立法委員的努力下,讓少事法再往前邁進一大步。
本次修法的重點大致上有三個:第一,12歲以下兒童觸法,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進而達成去標籤化之目的[8];第二,確立少年輔導委員會法制化,以行政先行措施來處理「曝險少年」問題;第三,尊重少年主體性,使暴露在觸法風險中的「曝險少年」可以主動請求少年輔導中心的協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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