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B均為柳丁公司「慢速領域」的網路遊戲會員,現實上也是互相認識的好友。某日,A以暱稱「騎山豬撞分隔島」與暱稱「哈囉機車」的B在遊戲中擔任隊友,但因為兩個人在戰術上的配合意見不一致,所以:
以上情況,A會觸犯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嗎?
名譽所代表的價值,是在社會上向別人請求應有的尊重。所以,當我們在網路遊戲或社群媒體上,被別人用言語隨便亂罵[3],讓我們的人格、人性尊嚴被輕視的時候,罵人的人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呢?本罪的構成要件所謂的「公然」的狀態,又應該如何認定呢?
以往的實務見解認為,「公然」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看到或聽到的狀態[4]。我國法院對於「公然」的認定標準頗有變動,也存在有多種的情況,值得我們進一步觀察。
是不是只要有一個流動、開放性的空間,也就是任何人能夠隨時進出的場所[5],然後足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一起聽到或看到就算「公然」?或是一定要造成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一起聽到或看到的結果呢?
依照早期的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的見解[6],「公然」兩個字的意義,是只要足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能一起聽到或看到的狀況就可以了。也就是說,當我們處於一個開放式的空間,不管在辱罵的時候旁邊是不是有很多人,只要有人可以隨時進出在那個地點,並且不小心聽到或看到,就算是公然的狀態了。
不特定人,是指隨機出現,可能聽到或看到罵人內容的人。一般來說,在有人流動的場所就可以了,畢竟隨時都會有人進入這個開放性場所,然後聽到罵人的內容。
而所謂的多數人,也包括特定的多數人,如果是特定多數人,應該看實際情形是否可以讓多數人都足以聽到或看到而定[7]。大多數時候,現場有三個人以上的場合,例如除了行為人外,還有兩個以上特定人,就是法律上的公然了[8]。
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利用網路工具公然侮辱特定對象的行為人,讓不特定的網路使用者都能夠觀看到行為人所想要侮辱的對象。依照一貫的法院見解,只要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能夠一起看見或聽見的狀況,就可以認定為「公然」。
不過,即使符合「公然」的要件,仍然要能夠辨識出罵人言論所指的對象,才能成立犯罪。有法院見解認為,依照網路特有的匿名性,任何人都能夠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大多不知道彼此的真實身分。在這種情境下,公然侮辱的成立,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一看就知道說,謾罵的人想要侮辱的對象,在真實世界中是什麼人的程度。
侮辱需要在「公然」下的狀態為之,如果只是私底下的侮辱行為,不成立本罪。而例如有很多玩家在的遊戲大廳、自己社群媒體上的公開貼文、有很多人在的對話群組內、寄給很多人的電子郵件[11]、人來人往的街道上等等,都可以算是公然。
回到本則案例,案例一的情況,因為在私人聊天室內只有A、B兩個人可以看到內容,不符合公然要件;案例二,網路或網路遊戲中的公開大廳討論區,是一個大多數的人都能知道玩家A在罵玩家B的場合,也會對玩家B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案例三,A則在社群媒體上,發表限自己好友有權限閱覽的貼文辱罵B,因為還是有很多人可以看到,符合公然侮辱罪的特定多數人要件。所以在案例二、三的情況,A已經成立公然侮辱罪了。
註腳
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