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跟我說聲加油嗎?」在車站附近或街頭,有時會見到一些背著手提袋,或用手捧著一些「愛心筆」、「愛心皮夾」的年輕人,不斷物色路人並主動上前搭話,聲稱自己需要幫助,要求路人花錢支持創作或拯救古蹟,一支可能原本只賣20元的筆,在他們手中就要價幾百元。
但如此的行為可能已經造成他人的困擾,甚至可說是「強迫推銷」,這在法律上會有哪些問題?遇到的時候該怎麼辦呢?(見圖1)
依照刑法第304條有關強制罪的規定[1],若對他人施用強制手段,讓他人做出沒有必要做(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做可以做的事(行使權利),就會構成強制罪。
因此,假如你今天在回家的路上,出現一個人向你推銷一支售價200元的「愛心筆」,希望你能贊助他學費。而你並不想購買,想要轉身離開,但對方不僅不讓你走,更貼身阻擋你的身體,雙方就此僵持了十幾分鐘,此時你「回家的權利」就已經受到妨害,而對方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2]。
另外,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規定[3],強買、強賣物品,或強行索取財物,可能會被處以拘留或罰鍰。這裡的「強賣」物品行為,並不限於強制罪的強暴、脅迫手段,也不用達到「使他人做無義務的事」的程度,只要違反他人購買物品的本意,並有害社會秩序及安寧,而有強迫行為,就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的強賣物品行為[4]。
因此,就算有人強迫推銷愛心筆,但沒有達到強制罪的程度而不構成犯罪,可能還是會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強賣物品行為,而有可能遭拘留或罰鍰。
依照刑法詐欺罪[5]的規定,若對他人施用詐術,讓他人陷於錯誤的認知,進而交付財物,施詐的人便構成詐欺取財罪,因此,要判斷是否構成詐欺罪的其中一個重點在於,販賣愛心筆的人是否有使用「詐術」。
在實務上曾經發生有個行為人A向路人B宣稱,自己販賣愛心筆是為了學校內累積積分的活動,只差一點點就可以達標,且在累積積分完成後將返還款項,最後以2000元的價格販售一支愛心筆給B,但其實都是一場騙局,最後法院認定A的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罪[6]。
以前述賣愛心筆的情況為例,販賣者沒有經過消費者的邀約就主動上前搭訕,並進一步在車站附近或街頭等公共場所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訪問交易[7]」,依法可於7日內向賣家解除契約,退貨並取回購買愛心筆的款項[8]。
所以,強迫推銷愛心筆有沒有什麼法律問題?我們還是需要看個案情形,來判斷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或詐欺罪,判斷的重點在於是否「以強制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是「使用詐術」。
另外,強迫推銷的行為也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的強賣物品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仍有拘留或罰鍰的責任。
而沒有經過深思熟慮就購買愛心筆的人,依法也可以向賣家解除契約,退貨並取回購買愛心筆的款項。
註腳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陳麗雯(2020),《什麼是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