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是夫妻,近來B時常在深夜外出而且無法清楚交代行蹤,於是A趁B用完手機去洗澡、手機螢幕尚未鎖定時(B的手機設有密碼),在沒有經過B的同意下偷偷檢視他的手機訊息,發現B和X以「老公、老婆」相稱,且每天互傳曖昧訊息,怒不可遏的A將B的手機內容拍照存證後當面質問B,沒想到B竟然揚言要向A提出妨害秘密的告訴。到底A會不會因此吃上官司被起訴呢?
因為偷看或翻拍他人的手機,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權,所以我國刑法原則上保障個人的隱私有不受侵害的權利。侵害隱私的方式和態樣有許多種,如果是以「偷拍」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應該比較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章中的窺視竊聽竊錄罪[1]。
首先,如果行為人「無故」(客觀上沒有正當理由),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而且在主觀上有妨害秘密的意圖,就有可能成立妨害秘密罪[2]。
以錄音、照相、錄影作為竊錄的手段,一般來說比較明確,大部分的人應該可以了解。比較有問題的是,怎樣算是「非公開」和「無故」呢?
「非公開」是指他人主觀上不希望隱密進行中的活動或談話被公開,而且在客觀上已經利用環境或是採取適當的設備,確保這個活動或談話不會輕易地讓第三人發現[3]。例如:在更衣室中換衣服、在自己房間裡面關起門講電話、以及案例中的B已先將手機設有密碼等等。
「無故」指的是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至於理由是否正當,通常要參照一般人的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來判斷,並且要符合立法本旨,以及衡量侵害手段與所保障的隱私之間的適當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則[4]。
也就是說,先思考法律懲罰竊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隱私權,當侵害隱私的行為發生時,要看侵害隱私的目的是什麼?(例如案例中A可能是希望保障婚姻的忠貞純潔。)侵害隱私的方式可以達成這個目的嗎?如果有很多方式可以達到目的,有使用最輕微的手段嗎?最後,用這種方式所造成的損害,會不會顯然與達成目的的利益不成比例。
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A和B既然是夫妻,A為了確認B有沒有外遇而偷看他的手機,當然是有正當理由。不過,法院對於夫妻間因懷疑他方有外遇而對其竊聽或竊錄是否屬於「無故」,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見解,正反意見都有:
有見解認為,外遇對他方而言屬於極難忍受的事情,配偶為了調查外遇而竊錄對方的活動算是有正當理由[5]。
但是也有蠻多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配偶並沒有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日常生活的義務,因此此時仍然屬於「無故[6]」。
因為法院認定是否「無故」時,可能必須同時考慮到隱私保障、婚姻忠誠等等許多的不同面向,與我們直觀只注意到對於外遇者的厭惡,所做出的結論可能有些差距,因此必須特別注意。
作者淺見以為,在個人主義思潮下,即使夫妻間在道德上以及法律上互相負有忠貞的義務,也不代表雙方能夠無視他人隱私以及秘密通訊的自由,並以保護自己的權利作為理由,去監控他方的私領域,這樣的想法是否會成為法院未來見解的趨勢,很值得觀察。
更何況,如果允許配偶的一方僅憑自己的主觀臆測,就能夠隨意檢視他方的社交生活,不僅壓縮了個人不受侵擾的空間,也容易造成彼此間的對立及不信任,恐怕也不是立法的本意。所以建議像A一樣希望維持婚姻忠貞純潔的人,如果想多了解對方,應該思考其他更有智慧的方法;而且不只是配偶之間,朋友、同事之間也建議以尊重、合法的方式相處。
案例中,從B的手機設有密碼可以得知,他人除非經由B同意,沒有辦法使用他的手機或檢視裡面的內容,可見B主觀上已經表現出不希望讓手機內容公開的意願,客觀上也採取令他人無法隨意得知的手段,因此手機的內容屬於非公開的言論或活動。
雖然法院對於「夫妻間能否因懷疑對方外遇而進行竊聽、竊錄是否為無故」還存有不同見解,但目前較多數的法院見解認為這是無故,因此就算A主張他是為了調查外遇才翻拍B的手機內容,法院仍有可能認為A沒有正當理由而侵犯屬於B的個人生活隱私領域,成立刑法上的窺視竊聽竊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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