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幾乎人手一機的時代,使用手機、平板等3C產品已經是非常普遍的狀況。但跟電腦、網路有關的不當行為舉止,可能會影響到別人的權利、甚至觸法。例如盜用密碼登入別人的帳號、奪取別人網路遊戲帳號的虛擬寶物、更改別人電腦的設定或拷貝檔案,這些行為可能分別構成什麼犯罪呢?本文將對於刑法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做介紹,帶讀者更深入了解以上的法律問題。
其實從1997年開始,使用電腦進行犯罪的情形已經被注意到,所以當時的法律就做了一些跟電腦有關的修正[2]。
正式建立跟電腦設備有關的犯罪體系,是在2003年,也就是大家應該還在用Windows2000或XP的年代。因為電腦逐漸普及,而駭客透過電腦當作犯罪工具、或者惡意侵入別人的電腦獲取資料的行為,在當時已經相當普遍。所以在法律上,就特別針對電腦的使用作專門的規定,在法律上被叫做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3]。
在刑法中,每個犯罪其實都是在提醒大家不要侵害別人的利益(稱為「法益」),而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根據立法理由的說明,是要保護「使用電腦的安全與信賴」。
雖然這個保護法益是目前多數的看法,但是實際上電腦大多數時候是一個犯罪媒介,人可能利用電腦設備去詐騙別人、侮辱別人,甚至侵害別人的生命或隱私[4]。所以「使用電腦的安全與信賴」是不是一個適當的說法,也是值得思考的事情[5]。
以下簡單介紹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共通概念,包括「電腦及相關設備」、「無故」、「電磁紀錄」等概念。(見圖1)
首先,只要是可以儲存、傳輸資料的設備,包括電腦。隨著時代進步,從磁碟片、光碟、隨身碟[6],當然還有平板電腦[7]跟智慧型手機,這些都是不能隨便入侵的電腦或相關設備。
再來,所有干擾電腦的行為都必須要出於「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沒有經過他人許可,或者超過他人許可範圍的意思[8]。
例如,以網路遊戲平臺購買遊戲,遊戲公司為了處理遊戲的bug而刪除玩家的存檔、替換新的存檔,因為玩家在購買特定平臺上購買遊戲的時候,就知道並且同意這種情況,不算是無故。 而常常引發爭議的「調查配偶外遇」算不算正當理由呢?按照部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算是正當理由[9]。
電磁紀錄指的是用電子、磁性或光學方法製作,可以讓電腦處理的紀錄[10]。例如我們存放在電腦、手機裡的文字、圖片、影片檔、設定的帳號密碼;在社群網站上的設定或發布的內容(如網誌);網路遊戲的虛擬寶物、遊戲幣、紀錄檔;監視器的錄影畫面[11],都是電磁紀錄,不勝枚舉。
在瀏覽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緣由、基礎概念後,下一篇文章我們就來看看,具體妨害別人使用電腦的行為有哪些吧[1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