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將子女扶養至長大成人後,再由子女照顧年邁的父母,予以回報。這樣的人倫秩序看似天經地義,在法律上也對於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有明文規定[1],實際上卻時常有人倫悲劇發生,像是:父母棄養年幼的子女、子女不給予年邁父母經濟支援等。這些情形可能都涉及刑法上「遺棄罪」的刑事責任,以下將簡單介紹遺棄罪的概念以及相關的法律適用:
刑法上的遺棄罪分為二種:刑法第293條的「無義務遺棄罪」[2]、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3]。當一個人沒有自行維持生存的能力(例如年紀太小或太老而無法工作、因為傷病而需要照顧),就屬於遺棄罪的「無自救力之人」,而他人對這樣的人積極地做出行動(搬移到他處、遮蔽起來讓人無法發現等),或者消極地棄之不顧,讓他處於無法受保護的狀態,就屬於「遺棄」的行為。
要注意的是,無義務遺棄罪只規範「積極遺棄」的行為[4],例如:把一個重病、無法行走的人帶到荒郊野外,並剝奪他一切對外聯繫管道,讓他無法獲得他人的協助,而處於危險的狀態。
但如果只是看到路上有一個血流不止的陌生人倒臥在地,而不做任何處置,直接快步走過,這並不屬於積極遺棄的行為,而不會構成無義務遺棄罪。
至於違背義務遺棄罪,則是針對「有義務扶助、養育、保護他人的人」所設的規範。如果依照法令或契約,一個人有扶助、養育、保護他人的義務,卻對應該保護的人遺棄,或不給他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保護,可能就會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比較條文的文字可以發現,違背義務遺棄罪不只規範「積極遺棄」的行為,也同時規範「消極遺棄」的行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此,當我們看見有義務救助的對象陷於危險,而沒有自行生存能力時,不可以袖手旁觀!
由於父母和子女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如果父母棄養沒有自行生存能力(無自救力)的幼兒,或是子女長大後對無自救力的父母棄之不顧,都有可能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
但是否只要一棄養就會成立犯罪?如果仍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其他兄弟姊妹、長輩)在扶養無自救力的人,依照最高法院判例[5],並不會成立犯罪。但如果是其他無關的第三人(非義務人)在扶養無自救力的人,則有最高法院判決[6]認為仍會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
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還要求子女扶養父母,將顯得不太合理,例如:父母在子女未滿18歲時,曾經對子女施以凌虐,妨害身心發展而構成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7]。此時,依照刑法第294條之1的規定[8],就算子女不依照民法規定扶養父母,也不會有違背義務遺棄罪的刑事責任。同理,在父母本應扶養子女而不扶養的情況下,也可能因為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的規定,而免於刑事責任。
另外,對於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犯違背義務遺棄罪的話,刑度則會加重二分之一[9]。
原則上,父母和子女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若不為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但如果父母已經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在照顧,或是有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的情形,就算子女不照顧、扶養父母,也不會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同理,在父母沒有扶養子女的情形也是如此。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