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篇文章中提到保護管束的基本概念[1],這篇文章要來介紹保護管束的期間與對處分不服的救濟方式。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第53條規定[2],保護管束最多3年。法官會依個案狀況決定少年需要接受保護管束的時間[3],過程中少年可以繼續跟家人同住[4],但需要定期與少年保護官會面、接受相關的課程、晤談或輔導。當少年執行超過6個月,有明顯向善的趨勢時,可以提前向法院聲請結束保護管束(圖1)。
依據少事法第55條規定[5],少年保護官、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包含父母或監護人)與保護少年的人,都可以聲請提前結束保護管束,但二者有所不同。少年保護官可以直接向少年法院提出聲請;少年的法定代理人與照顧者則需先向少年保護官聲請。除非明顯缺乏理由,保護官不可以拒絕聲請(圖2)。
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不服規定達2次以上,有觀察的必要時,少年保護官得依少事法55條第3項請求法院裁定[6],使少年在少年觀護所裡面留置觀察,但最多5日(圖3)。
接受保護管束的少年若違規的情形很嚴重,或在接受圖3的留置觀察處分後又再次違規,少年保護官也可以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撤銷後,法院可以宣告在剩下的保護管束期間,要求少年進入少年矯正學校[7]進行感化教育。若少年保護管束期間未滿6個月,基於教化少年的需要,需執行感化教育滿6個月才可釋放[8](圖4)。
對於保護管束期間應該向少年保護官報到,或者是裁定留置觀察、改為感化教育,卻無故不報到的少年,依照少事法第59條[9]與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相關規定[10],發通知書傳喚少年、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11],或請有關機關[12]協尋。
少年保護事件不是刑事案件,法院對於少年事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決定,不會像刑事案件有判決。因此若利害關係人對少年法院的裁定有不服時,應該依法提起抗告,而不是上訴。
依照少事法第61、62條規定[13],以下的人可以提起抗告:
抗告事由,於少事法61條、62條,分別針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以及被害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事由。整理如表1所示。
.交付少年調查官輔導與不付審理相關事項 .移送檢察官的裁定 .保護處分裁定 .留置觀察、撤銷保護管束、安置輔導與感化教育 .教養費用負擔
什麼時候需要提起抗告?按少事法第64條規定[17],需要在裁定後或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否則無效。
少事法第63條規定[18],由上級法院管轄與審理,且只限一次。關於抗告的書狀與流程,少事法第64條第2項[19]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的相關規定,以書狀向原審法院提出[20]。
抗告過程中,依照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59條第2項[21]規定,法院針對少年的品行與事件發生的背景,可由少年調查官再為調查。對於抗告結果不服的話,除非符合少事法第64條之1第1項[22]各款規定,否則不得再請求法院重新審理。
註腳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0),《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