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重傷?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本文

一、重傷定義

重傷就是很嚴重的傷害[1]

二、「很嚴重的傷害」判斷標準[2]

(一)喪失眼、耳、一肢主要機能。

(二)身體健康很難回復。

三、舉例說明

(一)喪失眼、耳、一肢主要機能

  1. 左膝蓋關節的伸出迴轉機能完全喪失,不能回復而殘廢。無法上下樓梯,且該關節屈時受阻,伸時呈無力並發抖,自難自由行走並保持身體重心平衡[3]。左膝蓋幾乎不能活動,所以是重傷。

  2. 臂骨折斷,但還能舉動而僅不能照常[4]。能舉動而不能照常,如肩膀持續運動過久會比受傷前還痠痛,不過手的機能沒有喪失,所以不是重傷,是傷害。

  3. 大指、食指及中指遭人切斷[5]。手主要機能是依賴大拇指、食指及中指而活動,故大指、食指及中指均遭人切斷,手要發力或拿東西都很難去辦到,所以是重傷。反之,無名指和小拇指就算被切斷,手要發力或拿東西有難度,但不是難辦到,所以是傷害。

(二)身體健康很難回復

  1. 潑硫酸導致毀容[6]。硫酸有高度腐蝕性,一旦毀容就難以回復,所以是重傷。

  2. 鼻準被人以刀削去一截[7]。即使治癒,然已成缺形,不能回復原狀,所以是重傷。

四、重傷型態

依行為人主觀的意思,可以分為:

(一)故意犯

如故意切斷他人大指食指中指、故意潑硫酸毀容,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

(二)過失犯

如開車不小心撞到人致重傷結果,成立刑法第284條[8]第1項過失致重傷罪。

綜上,「二、」的重傷判斷標準,只是認定有沒有重傷結果,至於故意或過失還要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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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刑法第278條
  2.   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3.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3454號刑事判例
  4.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45號刑事判例
  5.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685號刑事判例29年上字第135號刑事判例
  6.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600號刑事判例
  7.   最高法院25年度決議
  8.   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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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12-23 11:52:44
不好意思請問僅砍斷拇指算是重傷嗎?還是仍算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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