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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書的意義(見圖1)
我國刑法偽造文書的相關犯罪中[1],偽造私文書罪[2],是要處罰沒有得到他人同意,且私自以他人名義偽造文書的犯罪行為,而這裡所說的「文書」須具備以下五個特質:
(一)文字性:製作人的意思需要以文字或符號標記來表示。
(二)有體性:文字與符號須附著在特定的實體物品上面。
(三)意思性:文字與符號需表達出製作人內心所想表達的、攸關法律上權利義務事項的意思。
(四)名義性:該附著於實體物品的文字或符號,需顯現出製作人是誰。
(五)持續性:該文字或符號需存在於一段時間,但不需要到永久存在。
二、文書有哪幾類?
具有上述文書的特性,還可以進一步因為製作者的身分跟目的,分成「公文書」或「私文書」。
(一)公文書
根據刑法第10條規定,是公務員基於自己職務上的業務需求所製作的文書[3]。例如警察所製作的筆錄。
(二)私文書
不屬於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的「公文書」,就是一般人民所製作的文書。例如買賣汽車的契約、借據或信用卡簽帳單[4]等等。
三、冒簽別人的姓名作出一份文書,可能會觸法
冒簽別人的姓名,會不會成立我們常聽到的「偽造文書」呢?偽造有分為「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以下簡單說明:
(一)有形偽造
是指沒有製作權限的人,卻用別人名義製作文書的行為,也就是製作出文書名義的人與實際的製作人不一致的情況。例如:案例中X冒用A的名義簽立借據,就是有形偽造的行為。不管簽上去的名字是真的還是假的,只要會損害別人對文書的信賴,就會是偽造行為[5]。
(二)無形偽造
是指有製作文書權限的人(只有公務員、從事業務的人才會受到處罰[6]),卻在文書上記載不真實的內容,法律上又稱「登載不實」,跟假冒簽名的情況不同。例如:公務員D明明知道即將寫出來的內容不是真實的,仍執意要登記在自己所負責登記的資料上。
(三)偽造署押
附帶一提,即使沒有涉及法律上的事項,單純簽別人的名字就有可能觸犯偽造署押罪[7]。例如:B在紙張或物體上,未經過C的同意而擅自簽署C姓名。
四、偽造的文書需要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並非所有冒名的行為都會受到處罰,必須還要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才會成立:
(一)
所謂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指被偽造的他人有「可以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而這個利益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的可能,偽造的文書只需要有「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就可以了,不需要確認他人是否確實因為偽造的文書而受到損害[8]。
(二)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偽造的文書所做成的名義是出於虛偽的,然而如果偽造的內容是真實的話,並沒有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而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不用受到處罰[9]。
五、案例分析
(一)X以A的名義撰寫內容為20萬元借據,不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1. 借據的性質是屬於私文書
(1)借據是X、A雙方把各自的意思(文字性)寫在實體的紙張上(有體性)。借據的內容具有表彰雙方內心所想表達的、成立金錢借貸的意思(意思性),且借據上的簽名也能夠得知製作人是誰(名義性),而能夠持續存在一些時間(持續性),所以具有「文書」的性質。
(2)借據具有文書的性質,且也是一般人都可以製作的文書,所以是私文書。
2.X撰寫借據屬於有形偽造
因為X是無權製作的人,卻擅自以A的名義製作具有私文書性質的借據,所以是「有形偽造」。
3. X撰寫借據不會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
因為A確實有欠X20萬元,X所撰寫的借據內容符合真實情況,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10],X所撰寫的20萬元借據,並不會造成公眾或他人的損害。
4. 所以X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二)X以A的名義撰寫內容為50萬元借據,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跟上面的情況不同,因為A欠款金額只有20萬元的借款,當X撰寫的借據內容是金額為50萬元時,並不符合真實情況,且會對A的法律上利益造成損害,所以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
所以X偽造50萬元借據的行為,會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沒經過兒女同意善用保險借款
在法律上會怎麼
因有打電話對質保險人員
說家人確認有借款簽名
但是家人不承認說是對方搞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