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其他人的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會犯罪嗎?

刊登:2021-02-05・最後更新:2022-11-21

案例

A因為公司周轉資金需要,而向X借款20萬,於借款當時並沒有簽立任何借據或契約;後來還款日期到了,X多次催討A還款20萬,但A仍不償還,X為了未來訴訟方便,於是仿造A的筆跡,以A的名義撰寫借據一張,內容(包含借款數額、借款日期及還款日期)都與事實相符。X後來拿這張借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則X撰寫借據的行為會犯罪嗎?假如X所填寫的金額是50萬元,X撰寫借據的行為是否是犯罪行為?

案例關係圖||作者自製。
案例關係圖
作者自製

 

本文
圖1 假冒其他人的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會犯罪嗎?||資料來源:李侑宸 / 繪圖:Yen
圖1 假冒其他人的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會犯罪嗎?
資料來源:李侑宸 / 繪圖:Yen

一、文書的意義(見圖1)

我國刑法偽造文書的相關犯罪中[1],偽造私文書罪[2],是要處罰沒有得到他人同意,且私自以他人名義偽造文書的犯罪行為,而這裡所說的「文書」須具備以下五個特質:

(一)文字性:製作人的意思需要以文字或符號標記來表示。

(二)有體性:文字與符號須附著在特定的實體物品上面。

(三)意思性:文字與符號需表達出製作人內心所想表達的、攸關法律上權利義務事項的意思。

(四)名義性:該附著於實體物品的文字或符號,需顯現出製作人是誰。

(五)持續性:該文字或符號需存在於一段時間,但不需要到永久存在。

二、文書有哪幾類?

具有上述文書的特性,還可以進一步因為製作者的身分跟目的,分成「公文書」或「私文書」。

(一)公文書

根據刑法第10條規定,是公務員基於自己職務上的業務需求所製作的文書[3]。例如警察所製作的筆錄。

(二)私文書

不屬於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的「公文書」,就是一般人民所製作的文書。例如買賣汽車的契約、借據或信用卡簽帳單[4]等等。

三、冒簽別人的姓名作出一份文書,可能會觸法

冒簽別人的姓名,會不會成立我們常聽到的「偽造文書」呢?偽造有分為「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以下簡單說明:

(一)有形偽造

是指沒有製作權限的人,卻用別人名義製作文書的行為,也就是製作出文書名義的人與實際的製作人不一致的情況。例如:案例中X冒用A的名義簽立借據,就是有形偽造的行為。不管簽上去的名字是真的還是假的,只要會損害別人對文書的信賴,就會是偽造行為[5]

(二)無形偽造

是指有製作文書權限的人(只有公務員、從事業務的人才會受到處罰[6]),卻在文書上記載不真實的內容,法律上又稱「登載不實」,跟假冒簽名的情況不同。例如:公務員D明明知道即將寫出來的內容不是真實的,仍執意要登記在自己所負責登記的資料上。

(三)偽造署押

附帶一提,即使沒有涉及法律上的事項,單純簽別人的名字就有可能觸犯偽造署押罪[7]。例如:B在紙張或物體上,未經過C的同意而擅自簽署C姓名。

四、偽造的文書需要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並非所有冒名的行為都會受到處罰,必須還要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才會成立:

(一)

所謂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指被偽造的他人有「可以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而這個利益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的可能,偽造的文書只需要有「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就可以了,不需要確認他人是否確實因為偽造的文書而受到損害[8]

(二)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偽造的文書所做成的名義是出於虛偽的,然而如果偽造的內容是真實的話,並沒有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而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不用受到處罰[9]

五、案例分析

(一)X以A的名義撰寫內容為20萬元借據,不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1. 借據的性質是屬於私文書

(1)借據是X、A雙方把各自的意思(文字性)寫在實體的紙張上(有體性)。借據的內容具有表彰雙方內心所想表達的、成立金錢借貸的意思(意思性),且借據上的簽名也能夠得知製作人是誰(名義性),而能夠持續存在一些時間(持續性),所以具有「文書」的性質。
(2)借據具有文書的性質,且也是一般人都可以製作的文書,所以是私文書。

2.X撰寫借據屬於有形偽造

因為X是無權製作的人,卻擅自以A的名義製作具有私文書性質的借據,所以是「有形偽造」。

3. X撰寫借據不會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

因為A確實有欠X20萬元,X所撰寫的借據內容符合真實情況,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10],X所撰寫的20萬元借據,並不會造成公眾或他人的損害。

4. 所以X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二)X以A的名義撰寫內容為50萬元借據,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跟上面的情況不同,因為A欠款金額只有20萬元的借款,當X撰寫的借據內容是金額為50萬元時,並不符合真實情況,且會對A的法律上利益造成損害,所以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

所以X偽造50萬元借據的行為,會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號刑事判決:「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署持卡人之姓名,由特約商店將存根聯取回,再將之交與收單機構存查,資以向發卡銀行請款。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屬私文書,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應屬行使私文書之行為。」
  5.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33號刑事判決:「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或係不相干之第三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
  6.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7.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27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或蓋印之意,於文件上簽名或蓋印,且該簽名或蓋印僅在於表示簽名或蓋印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始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
  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83號刑事判決:「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祇須所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已足,至公眾或他人是否因該私文書之偽造而實受損害,則非所問。」
  9.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本有有形偽造(形式偽造)與無形偽造(實質偽造)之分,前者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作成文書,後者則指文書之內容虛偽,惟名義人與製作人一致。然偽造文書罪既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則作成名義雖出於虛偽,如內容為真實,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尚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10.   同註9。
延伸閱讀

黃郁真(2020),《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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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04-01 19:04:54
想請問若父母親
沒經過兒女同意善用保險借款
在法律上會怎麼
因有打電話對質保險人員
說家人確認有借款簽名
但是家人不承認說是對方搞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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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04-07 12:57:02
請問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客戶風險預告書正面簽名背面漏簽,事後理專在整件時發現,有請客戶重簽,為免耽誤送件,代為簽署擬事後抽換,惟送出前已取得客戶重簽之新預告書,理專於影印留存時因臨時有事打斷,結果將其代簽之預告書送交保險公司,而將客戶重簽之預告書夾雜在其他卷宗之中(已找到),俟後該投資保單因投資績效不彰,客戶遂以保險公司之預告書非其簽署求償並擬提告理專偽造文書,請問該理專有構成偽造文書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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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12-16 14:35:26
請問客運公司排班班表寫司機名字,但非當事人駕駛,而是其他司機駕駛,若其他司機簽對方名字,有留紙條告知,以及隨便填寫健康狀況表,是否會有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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