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常見的其他行為,例如不分晝夜地以電話、簡訊騷擾他人、肉身抗爭與證據保全等,是否構成強制罪,則有爭議。
法院見解傾向不構成強制罪。強制罪要求有一定的強暴、脅迫行為影響他人,電話騷擾雖然使人不悅、影響被騷擾者的生活,但是手段不具備強暴或脅迫性質,因此不構成強制罪[5]。然而,根據騷擾的具體情況,有可能構成侵害居住安寧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是在未來「糾纏行為防制法」通過以後構成違法的糾纏行為。
是否構成強制罪,法院沒有一致的見解。
2014年中國國臺辦主任張志軍來台時,幾名青年以肉身與車輛阻擋通行,傳達政治理念。法院考量被告動機良善、阻礙時間短暫,認為沒有實質違法性,判決無罪。
然而,同年公投護臺灣聯盟為了要求立委決議廢核四,於立法院前抗議,阻擋通行,且產生肢體衝突。法院就認為此案被告手段過於激烈,認為有實質違法性,判決有罪。
因此,以肉身抗爭來表達意見,會因為個案事實不同、手段不同而影響是否構成強制罪。
過往曾有案例是工程公司拆除房屋過程中,毀損一旁房屋。屋主為求保全證據,要求工程公司不能把執行拆除工程的怪手移走,並阻止駕駛運走怪手,該案法官認為此行為不構成強制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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