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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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上常見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1]強制罪的行為,包含:
(一)A與B爭吵不休,A一氣之下以手圈住B的脖子,強拉B到辦公室理論[2]。
(二)A與B時常因為房屋的租金問題產生糾紛。某日A因不滿對方,便攜帶鎖鏈將租給B的房屋大門上鎖,導致B無法從屋內自行離開[3]。
(三)A與B在駕駛中產生行車糾紛,A將車停置於B車前方並下車理論,並試圖打開車門以及拍打車窗阻止其離去[4]。
至於常見的其他行為,例如不分晝夜地以電話、簡訊騷擾他人、肉身抗爭與證據保全等,是否構成強制罪,則有爭議。
二、不分晝夜地以電話、簡訊騷擾他人
法院見解傾向不構成強制罪。強制罪要求有一定的強暴、脅迫行為影響他人,電話騷擾雖然使人不悅、影響被騷擾者的生活,但是手段不具備強暴或脅迫性質,因此不構成強制罪[5]。然而,根據騷擾的具體情況,有可能構成侵害居住安寧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是在未來「糾纏行為防制法」通過以後構成違法的糾纏行為。
三、肉身抗爭
是否構成強制罪,法院沒有一致的見解。
2014年中國國臺辦主任張志軍來台時,幾名青年以肉身與車輛阻擋通行,傳達政治理念。法院考量被告動機良善、阻礙時間短暫,認為沒有實質違法性,判決無罪。
然而,同年公投護臺灣聯盟為了要求立委決議廢核四,於立法院前抗議,阻擋通行,且產生肢體衝突。法院就認為此案被告手段過於激烈,認為有實質違法性,判決有罪。
因此,以肉身抗爭來表達意見,會因為個案事實不同、手段不同而影響是否構成強制罪。
四、證據保全的強制行為
過往曾有案例是工程公司拆除房屋過程中,毀損一旁房屋。屋主為求保全證據,要求工程公司不能把執行拆除工程的怪手移走,並阻止駕駛運走怪手,該案法官認為此行為不構成強制罪[6]。
1、物之扣留,並不構成強制罪。
2、警員非法強制,可能構成強制罪,但視個案而定,因為「非法」的情況太多樣。通常情況下,警員本於職務命令執行強制行為,得依法令阻卻違法,不構成犯罪。但若強制行為,顯然違法,且警察明知違法,則可能成立本罪。
請問這樣有違法到哪些罪名嗎?
謝謝🙏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是在我們傳統市場裡面擺攤做生意的話,如果有人一直要來協助幫忙,可是請他離開,但是他還是在現場不走的話,這樣是否構成犯法呢?謝謝。
債務人和家人對債權人提的條件
債權人同意只還本金後
債務人那一方變卦又再降低要還的本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