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虔誠信仰的A,近日常常感到身體不適,到各大醫院檢查卻都沒有發現異狀。某日A到X宮廟內參拜時,看到X宮廟內祭祀的是主司醫療的神明,就向宮廟負責人B詢問是否能夠祈求神明保佑。B依據宮廟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向A收取5萬元辦理祈福法事。祈福後A還是覺得病痛未除,覺得神明不靈驗,B應該負責,便向B提出詐欺罪告訴,並要求B返還費用5萬元[1]。求神問卜沒有得到期待的結果,會涉及到詐欺罪嗎?
註腳
詐欺罪客觀上有4個步驟[2],步驟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①針對可以驗證真偽的事實,傳達錯誤的訊息給被害人;
②讓被害人因此上當後;
③交付財產或利益給犯罪行為人,
④且被害人受到整體財產的損失。
另外,行為人心中也必須要知道他是在向被害人傳達錯誤訊息,詐取原本不該屬於自己的錢財。
因為信仰而從事特定儀式活動,是很常見的現象。例如到教會禮拜、到廟宇進香。而有付出金錢代價的情況也很普遍,例如點光明燈、捐香油錢,甚至舉辦法會等宗教儀式等等。但如果付出世俗的金錢卻無法得到神明的庇佑,例如祈求開業大吉卻門可羅雀、生意慘淡;祈求考試上榜卻仍名落孫山;祈求良緣但持續穩定單身,這些情況該由神明或相關神職人員來負責嗎?
許多法院認為,宗教或民俗信仰本身的內容,如占卜預測、消災祈福、風水命理等等,無法透過現有的科學或理性來解釋,通常是由信徒自己決定要不要相信、並對於這些行為抱著期待的心理,但神職人員對信徒「期待祈求的結果會發生」並沒有擔保的義務,所以不會涉及到詐欺罪[3]。
從詐欺罪的要件來說,因為信仰的內容本身無法驗證真偽,並不符合詐欺罪中的「詐術」是「就可以驗證真偽的事實,傳達錯誤訊息給被害人」的定義。所以有法院認為,神職人員即使向信眾宣導安太歲可以保平安,讓信眾付費進行儀式,民眾也應該認識到這是出於對所信仰神明的期待心理,並不是「付了錢就一定保平安不出事」,因此行為人不會觸犯詐欺罪。連帶的,民事上也不會有施用詐術、需要負擔損害賠償的問題[4]。
不過,如果遇到假神靈之名、行宗教斂財之實的神棍,真的都無法可管嗎?有實務見解對宗教的內在信仰與宗教的社會行為做區分,以宗教為名但實際上牽涉到經濟活動的情況,仍然要受到法律的檢驗,而不能用宗教信仰當作託辭[5]。所以必須要判斷個案中的情況是僅涉及信仰內容(無法檢驗真偽),或者就與信仰有關、但客觀上仍可辨別真偽的外在行為,進一步判斷是否涉及詐欺罪。
例如「辦理宗教儀式後期待神明保佑」本身是無法判斷真假的內心期待,但付費之後「有沒有辦理宗教儀式」這件事是可以判斷真假的。如果神職人員向信眾表示付費之後會將隨身衣物拿去過香、加持,穿戴可保平安,但收了錢之後沒有辦理任何儀式,衣物原封不動奉還給信眾,等於收錢不辦事,是會構成詐欺罪的[6]。
或者是詐騙集團以開運、改運、保佑彩券中獎之名,向受害人表示需要提供領獎手續費、法事費用,但實際上成員並未辦理任何宗教法事,仍會構成詐欺罪[7]。
實務上曾有向被害人假稱「依據被害人的命格,不得在身邊留太多金錢,否則父母身體會不好,日後無法昇天」,而假意替被害人保管鉅額金錢,事後卻避不見面、拒絕還錢,並把收到的鉅款匯入自己所經營公司帳戶,最後被判決詐欺罪的案例[8]。
案例中的A雖然付費請B協助辦理儀式、向神明祈求身體恢復健康,但因為請神明保佑身體健康只是一種期待,無法驗證真偽,所以B不會因為A的身體最後沒有康復而犯詐欺罪。
信仰是對於信者心靈的慰藉與指引,但內心的期待與願望並不能在客觀上發揮具體的效果。例如就算花錢參加祈福法會,向文昌帝君請求高分中狀元,卻從來不曾拾起書本苦讀,落榜也是情理之常。除非涉及到可驗證真偽的事實,否則單純付出金錢向神明祈福卻不盡如人意,不會涉及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