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處罰偽造與變造行為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刑法的第12章偽造貨幣罪、第13章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而偽造與變造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意思並不相同,前者是指「憑空生出原本不應存在的東西」,後者則指「改變原本已經存在的東西」。
白話來說,偽造是指「憑空生出原本不應存在的東西」(可以想像成無中生有的意思)。例如:偽造貨幣[1]、偽造他人名字的印章[2]。
刑法所處罰的偽造行為,主要是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和文書[3]。
當行為人為了使用偽鈔或假證券而偽造貨幣[4]或有價證券[5]時,就成立犯罪。不論偽造出來的內容為何、是否與真正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相同,都不重要,因為法條中並沒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等文字。
換句話說,只要有「為了使用而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的行為,不需要去討論該偽造行為是否有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可能,就能成立犯罪。
至於偽造文書的犯罪類型比較複雜。依照行為人有無製作權,可以再分成「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類型:(見表1)
有形偽造是指「無權」製作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
不同於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在偽造文書罪的情形,因為法條明文規定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構成要件,所以必須進一步去討論所偽造的文書的內容,是否有不實而足以生損害。(見表1)
當文書內容是真實的時候,即便是由「無權」之人製作,也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因為制定偽造文書罪的目的在於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所以當文書內容為真實時,並不會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也就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6]。
因為有形偽造的前提是「無權」製作的人冒名製作,所以當行為人是以自己名義製作文書,或是他本來就有製作的權限時,則縱使有不實記載的內容,也不算是偽造[7]。
但假若這個有權製作的人,具備「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的身分時,則其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雖然不算刑法第210至212條的偽造行為,但還是會構成刑法第213至215條的「登載不實」[8],也就是後面所要介紹的「無形偽造」。
無形偽造是指「有權」製作的人,基於為自己犯罪的意思或依他人指示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也就是法律上的「登載不實」。不過,這只有針對部分特別有公信力的文書,像是由「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基於職務製作的文書,才有適用[9]。(見表1)
無形偽造又可以再進一步區分成兩種類型[10]:
有權製作的人,自己動手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
例如,承辦公務員為了核銷經費而虛報發票,成立刑法第213條[11]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即屬此種類型。
向有權製作的人做出虛偽的報告或陳述,使有權製作的人因此製作出內容不實的文書。
例如,A為了獲得政府補助,向沒有實質審查權限的承辦公務員謊報個人資料,讓公務員把錯誤內容登載在公文書上,成立刑法第214條[12]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則屬此種類型。因為A不是自己動手製作假文件,而是靠承辦公務員製作的,因此屬於間接無形偽造的行為[13]。
變造是指「改變原本已經存在的東西」,也就是「無權」更改真正內容的人,在未經同意或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更動內容。
實務上認為,統一發票除了可以兌獎外,也是作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憑證,所以發票的性質屬於「私文書[14]」。
因此,假若B偷偷竄改發票上的數字,使得發票上的號碼看起來跟頭獎號碼完全一致,則B就有可能涉犯刑法第210條[15]的「變造」私文書罪[16]。
彩券的情形比較不同。彩券的目的就是要能中獎,如果沒有中獎,這張彩券就沒有任何意義(可以直接丟棄),但若彩券有中獎,這張彩券則屬於有價證券。
因此實務見解[17]認為,雖然同樣都是竄改數字的行為,但如果行為人是把一張根本沒有中獎的彩券,竄改其中幾個數字使彩券變成有中獎,那就等於是「無中生有」,此時會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而不是變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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