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開車出門辦事,並將自己的愛車停放在路邊的公有合法停車格內,不料兩小時後取車時,發現車子的擋風玻璃破損,且車身的鈑金與烤漆有多處刮傷及凹痕,車旁還有類似磚瓦的碎片。A經當時的目擊者告知並調閱附近的監視器求證,確定是一旁的B公寓大廈外牆的磁磚剝落所造成[1]。針對此次事故A後續修車所支出的費用,究竟是A要自己自認倒楣,還是應該由B公寓大廈的誰來負責賠償呢?
註腳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變更外牆面構造的行為,必須受到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而不能由區分所有權人(下稱「區權人」)任意加以使用或變更[1]。由此可知,外牆並不是公寓大廈區權人的專有部分,而是屬於共用部分[2]。既然外牆屬於共用部分,則外牆的所有權由全體區權人共同享有[3]。
也有法院見解從不同角度觀察,認為外牆涵蓋整個公寓大廈,是整棟建築物都不可或缺的,在構造上和使用上都不具獨立性,所以屬於共用部分,由全體區權人共有[4]。
因為外牆屬於共用部分,而共用部分的修繕與維護屬於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的職務,因此管委會是外牆的管理者[5],須負擔修繕的責任與費用[6]。但如果公寓大廈沒有成立管委會的話,則外牆的修繕、維護與管理將回歸由全體區權人一起負責[7]。
依據民法的規定,若建築物造成他人權利的損害,除非有特殊的情形存在(例如: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能夠證明建築物在設置或保管上並沒有瑕疵,或是損害的發生與設置或保管的瑕疵無關,又或者建築物所有權人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盡了相當的注意),否則原則上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要負起最終的賠償責任[8]。
而外牆既然屬於全體區權人共有,全體區權人就應該對被害人負起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這時被害人可以選擇向全體區權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自己的損失[9]。尤其是在「公寓沒有成立管委會」的情況下,更是如此[10]。
由於本案例的建築物是公寓大廈,如果公寓大廈有成立管委會,則雖然外牆屬於全體區權人共有,但是既然管委會是外牆的管理者,如果是因為疏於維護或管理不善[11],使外牆磁磚掉落而砸壞他人的財物並造成損害,再加上法律規定管委會可以做為訴訟上的當事人[12],這時候為了程序上方便起見,被害人也可以直接選擇向管委會請求賠償[13]。請求賠償的範圍包括財物因為毀損而減少的價額,這個價額可以透過修復費用來加以估算[14]。
在前面的案例中,除非B公寓大廈的管委會能夠證明他們針對外牆的設置或保管並沒有欠缺,或是損害的發生與這個欠缺沒有關係,又或者他們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盡了相當的注意,否則A可以向管委會請求賠償A因為修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換句話說,A可以直接向B公寓大廈的管委會請求,也可以向區權人請求。
但若B公寓大廈沒有成立管委會,由於B公寓大廈的全體區權人本來就要對A負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所以A可以選擇向全體區權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