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系列文章(上)篇先說明了保險的概念、種類,本篇將繼續說明怎麼樣才能投保,以及保單上所指的各種「人」倒底是誰。
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1]。
舉例來說,X買了一台新車,如果新車被偷,有損失的人是X,所以X對新車有投保竊盜險的保險利益,但新車被偷不會對隔壁鄰居Y產生損失,所以Y對新車沒有保險利益。
依照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要「有」保險利益才能進行投保[2];而不論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要對於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就會失其效力[3]。
因此在前述案例中,Y對新車沒有保險利益,所以Y不能拿X的新車來投保,就算成功投保,該保險契約也無效。
在人身保險中,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身體,但以生命、身體作為投保標的時,不排除會有人藉由幫毫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的人投保,再殺死或傷害被保險人,以詐領保險金的可能!所以為了降低謀財害命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16條[4]明定,要保人對於「特定人」的生命、身體,才有保險利益,包括:本人或家屬、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
因此,我能夠以自己的生命、身體投保人身保險,也能夠以我父母、配偶、子女的生命、身體來投保[5],但不能隨便幫其他沒有保險利益的人投保。
所謂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6]」,最常見的就是各大「保險公司」。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成立時,依法就可以收取保險費,但相對的,在保險人所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也必須給付保險金。
所謂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7]」。
如果保險人是保險公司,要保人就是找保險公司買保險的人。而正因為要保人是與保險人簽約的人,所以要保人對保險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舉例來說,媽媽幫新生兒保保險,媽媽就是要保人,需要負責繳納保險費。
所謂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因遭受損害而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而要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8],以下舉2個例子:
X的父親在X尚未成年前就因為車禍受傷而無法工作,且必須靠家人照顧,但父親並沒有保險,所有醫療、生活費用都是母親到處借款才勉強得以支付。因此,等X終於出社會找了一份待遇不錯的工作後,X便決定好好檢視自己的保險,希望自己未來若遭遇任何不幸,也不要為家人帶來沉重的負擔。所以X主動找上Y保險公司,為自己購買意外傷害險。
在這個案例中,Y保險公司就是保險人,X是與保險人簽約並負有繳納保險費義務的要保人,而被保險人也是X自己,因此,當X不幸發生意外時,Y保險公司就有義務要賠償給X[9]。
承上例,X後來結婚生子,為了不要讓自己的孩子重蹈覆轍,X也為配偶Z,向Y保險公司購買了意外傷害險。
在這個案例中,Y保險公司是保險人,X還是要保人,但此時的被保險人則是Z,因此,當X發生保險事故時,Y保險公司是不用賠償的,只有在被保險人Z發生保險事故時,Y保險公司才有賠償的義務。
所謂受益人是指經由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而「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都可以是受益人[10]。
看起來受益人跟被保險人都有賠償請求權,那麼他們究竟有何分別?這就要看這個受益人是不是另外約定的人選。如果被保險人跟受益人是同一個人,那的確沒有分別,只有在被保險人跟受益人不同時,才有差異,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跟受益人不同時,被保險人的請求權會被吃掉,只有受益人可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11](如表1[12])。
A
↓
B
A以B為被保險⼈、⾃⼰為受益⼈進⾏投保。 則保險事故發⽣後,要保⼈也就是受益⼈A可以請求保險⼈給付保險⾦,但被保險⼈B則不⾏。
根據以上所述,在要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都不同的情況下,會發現此時的保險契約呈現三角甚至是四角的關係(由要保人付保險費給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是賠償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這與一般契約是單純雙向關係的模式不太相同,於是便產生了「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究竟是誰?」的爭論。
不過,一般都還是回到契約的基礎關係去討論,也就是以「締約的雙方」為當事人,因此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通常被認為是「要保人」跟「保險人」。
註腳
匿名(2022),《學生團體保險是什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主要規定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