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處處存在風險,為了因應這些具有不確定性的風險,我們必須將風險轉嫁以避免無法或難以承受生活中的風險衝擊,也可以藉由風險轉嫁,進行資產分配並達到生活平衡,此時「保險商品」即派上了用場。
而市面上的「保險商品」琳瑯滿目,有保護人身安全或健康的人身保險,也有進行資產分配與投資目的(即投資型保險[1]),而前者又可以針對人身安全或健康風險發生的不同事由,區分成多種保險產品。本文將介紹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2],健康保險傳統上以醫療支出為主要保障內容,在實務上常與傷害保險混合承保,而稱為醫療保險[3],但又有所不同,希望能帶讀者區分他們的差異:
規範在保險法第125條[4],指的是被保險人[5](被保險契約保障、遭受損害時可請求賠償的人)在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之內,因為罹患疾病、生產,或因疾病、生產導致失能或死亡等「身體健康」發生狀況時,可以依照當初的保險契約內容,向保險公司(也就是保險人[6])請求給付理賠。
規範在保險法第131條[7],指的是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簽署的有效期間之內,因為遭遇了意外傷害,或是意外傷害導致失能或死亡時,可以依照當初的保險契約內容,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理賠。
法院實務強調,人們受到傷害或死亡的原因,可分為內在原因和外在事故,而這兩者也是區分健康與傷害保險的關鍵[8]。
即因身體內部因素所導致的傷害或死亡,例如因為得到癌症而必須切除胃、因為糖尿病讓傷口無法癒合而必須截肢,或因為生產過程大出血止不住而必須切除子宮、甚至死亡等情況,也就是說因為疾病、生產,或是疾病或生產所造成「肢體」、「器官」等契約約定的項目失去原先功能或是導致死亡等,都是健康保險的理賠範圍。
傷害保險排除了因為疾病或生產及其導致的理賠情形,而是指在生活中各種無法預見的意外事故,造成「肢體」、「器官」等失去原先功能或是導致死亡,例如:騎車在半路中發生車禍而必須截肢、刷洗大樓外牆的工人在工作期間不慎摔落導致死亡、登山者在登山途中腳步未踩穩而滑落山谷導致半身不遂等情況。
如同前面所介紹,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雖然很常同時承保,但最大差異之處,在於理賠情形不同。
人生在世,本來就有可能會生病,這是「可預期的事件」,只是會罹患的「疾病」類型我們無法預測。而懷孕生產本身,也是屬於「可預期的事件」。但要注意保險事故發生的因素,例如治療癌症或懷孕生產衍生的併發症無法請求傷害保險的理賠,只能請求給付健康保險的理賠[9]。
傷害保險必須是出自於「意外」,所謂「意外」就是我們在生活中,就算做足了萬全準備也無法提前預知的各種突如其來事故,具有外來性(不是身體內部原因)、突發性(不是可預料的事情)、非自願性(不是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等特徵[10]。
既然兩者理賠情形不同,因此只有在不同的理賠情形發生時,才可以分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且照理來說「疾病」或「生產」,跟「意外」很難想像會同一時間發生,所以在身體受到傷害或死亡時,必須就其原因而依相應的保險產品請求理賠,無法同時請求理賠。
因此,在洽談保單時,為了享有比較充實的保障,有些人會既購入健康保險,也購買傷害保險,並且依照個人需要規畫不同的理賠金額跟理賠方式,但在理賠實務上,健康保險跟傷害保險是無法同時請求給付的。且簽約時也需要注意保單中具體的內容[11],才能確知何種情形下可以請求理賠。
註腳
黃蓮瑛、李宜庭(2024),《投保健康保險沒有據實說明會有什麼後果?》。
黃蓮瑛、胡桓(2024),《想靠保單發財!防疫保單重複投保有效嗎?什麼是複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