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刊登:2019-01-19・最後更新: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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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通姦或外遇時,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1]。(見圖1)

圖1 另一半出軌外遇,受害者該怎麼辦?||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另一半出軌外遇,受害者該怎麼辦?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配偶權,是指配偶彼此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如果其中一個配偶破壞這種關係,就是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侵害他方的權利[2]

配偶通姦、外遇,就是侵害他方的配偶權,受害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3]向出軌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上損害賠償。

我國法院大多認為,侵害配偶權不限於「通姦」(性行為),假如丈夫或妻子與他人之間有「逾越普通朋友的一般社交行為」、「不正常往來」,超過社會上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就是侵害配偶權。像是「同床共枕」、「親吻頸部」或「臉頰相貼拍照」,都有可能算是侵害配偶權[4]

二、通姦、外遇可以只告小三或只告配偶嗎?

可以。民事訴訟,由當事人自己選擇要告誰、要告什麼事情,法官原則上都不會介入。因此,受害者想要同時告小三與配偶,或是只告小三、只告配偶都可以;如果起訴時只告其中一人,起訴後改變心意,也可以再追加另一人當作被告[5]

三、想告侵害配偶權,要準備哪些證據?

如果配偶與小三有通姦行為,那麼像是證明通姦行為的錄音、錄影資料,就是起訴的最佳利器。

除此之外,法院認為侵害配偶權包含「不正常往來」,因此,即便你提不出通姦的證據,也可以提出配偶與小三不正常往來的證據來提告。像是提出「對話紀錄」,證明配偶與小三,有超越一般朋友的友誼,甚至是鹹濕對話,這些簡訊、Line截圖或是通話內容都可以拿來做為證據。除此之外,有勾肩搭背、摟腰牽手甚至包含赤身裸體的「照片」,也是某些判決認定原告勝訴的關鍵之一。

比較麻煩的是,蒐證這件事情不容易,「偷錄音、偷錄影」涉及刑事妨害秘密罪等。雖然有些法院認為配偶有不貞蒐證權、允許偷偷蒐集對方資料[6],在民事訴訟審理時,可以拿來當作證明配偶權被侵害的證據;但回到蒐證的當事人本人,還是可能另外面臨被起訴刑事妨害秘密罪的風險。因此,蒐證的方式要自己拿捏尺度。

四、侵害配偶權,可以索賠多少錢?

配偶權受害的受害者,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精神賠償、慰撫金)。但配偶權不像你身邊的手機、電腦這種財產可以用維修費、售價來計算賠償金額,實務上是由法官依照個案情況去衡量該賠多少錢。

法官衡量賠償金額的主要參考因素為「情節」(例如,是否屬於嚴重不正常交往或出軌)、「損害狀況」(例如,是否造成婚姻無法繼續)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薪資收入、其他財產所得)等。有判賠數十萬元的判決[7],也有判賠上百萬元的案件[8],很難一概而論。簡單來說,情節越重大、對婚姻的破壞越嚴重、出軌配偶或小三的收入越高,賠償的金額也會越高。

五、結論

儘管通姦已經除罪化,但侵害配偶權仍需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並不能夠安然脫身,而且民事上的賠償額度並沒有上限、隨著個案調整賠償金額。只要受害者準備足夠的證據,仍然能透過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註腳

  1.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經過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故已不得再提告通姦罪追究通姦、外遇者的刑事責任。
  2.   參考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例裁判要旨:「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3.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4.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5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5.   要提醒大家的是,可以追加提告是因為實務上判決認為侵害配偶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的例外追加起訴事由,並不是所有訴訟都可以擅自追加喔!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27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58號民事判決
  6.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
  7.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8.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3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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